关于公开征求《金华市火腿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的意见建议的公告

日期:2026-06-22 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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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火腿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已经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前期征集到的意见建议,法工委组织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按照《金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金华市火腿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在金华人大网等媒体上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社会公众可以将相关意见建议报送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邮编321017;电子邮箱:jhrdfgw@126.com)。意见建议征集截止日期:2026年7月21日。



金华市火腿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草案修改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加工

第三章 创新发展

第四章 促进保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火腿产品质量安全,弘扬金华火腿历史文化,推动火腿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火腿产业的传承、发展及其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火腿,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以猪后腿为原料,经腌制、风干、发酵等工艺加工而成,具有独特地方风味和品质特征的肉制品,包括地理标志金华火腿、区域公用品牌金华火腿以及符合其他质量标准的火腿。

本条例所称火腿产业,是指以火腿及相关制品为核心,集养殖、屠宰、生产、加工、销售、品牌建设和文化推广等生产经营与服务所形成的产业集群。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火腿产业发展应当坚持质量为本、守正创新、市场导向、品牌驱动、全链协同、融合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火腿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编制火腿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相关产业政策,健全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火腿产品质量安全、品牌保护、市场秩序维护等监督管理,协调火腿产业发展,指导火腿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实施火腿产业政策,加强火腿生产企业培育,推进火腿产业项目建设。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生猪养殖、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金华火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宣传推广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火腿产业发展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行业自律】火腿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并推行原料标准、生产工艺规范、产品质量等级等行业管理规范,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质量监督、认证和溯源管理。对行业内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行业规范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引导会员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火腿行业协会应当推动产业创新和产品开发,组织开展技术培训、质量评比、技术交流等活动,促进行业信息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品牌推广】每年立冬所在周为金华火腿品牌宣传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集中宣传。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金华火腿品牌纳入城市形象宣传,组织开展新品发布、美食体验、技艺展演等活动,普及火腿制作技艺、烹饪方法、营养价值等知识,促进品牌传播和消费应用。

支持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开展金华火腿品牌公益宣传,提高金华火腿的美誉度、知名度。


第二章 生产加工

第八条【原料要求】地理标志金华火腿应当以在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养殖的金华两头乌猪及其二元猪、三元猪的后腿为原料,原料猪饲养应当符合金华两头乌猪养殖技术规范。

区域公用品牌金华火腿及其他火腿使用的猪后腿,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原料来源应当可追溯,运输应当采用冷链或者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品质。

第九条【屠宰分割】金华两头乌猪与其他猪的屠宰、分割应当分开进行,不得交叉。

屠宰企业依据有关标准,对用于火腿加工的猪后腿进行分级,如实记录分级结果并纳入追溯体系。

第十条【工艺规范】地理标志金华火腿应当按照传统工艺制作,于每年立冬至次年立春期间完成投料腌制,并按照原料选择、修割腿坯、上盐腌制、洗晒整形、上架发酵、落架分级、堆叠后熟、成品检验等工序组织生产。

依法取得发酵肉制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采用全程控温控湿等现代工艺生产地理标志金华火腿的,不受前款投料时间限制。

区域公用品牌金华火腿和其他火腿,可以采用传统工艺或者全程控温控湿等现代加工技术生产;采用现代加工技术的,应当保留腌制、风干、发酵等核心工艺环节。

第十一条【质量管控】火腿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检验制度,对原料采购和产品出厂进行检验,如实记录检验结果,并纳入追溯体系。

火腿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工艺加工台账,如实记载加工工艺类型、关键工艺参数、加工起止时间等信息,并上传至追溯系统。

第十二条【禁止行为】从事火腿生产经营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猪后腿;

(二)超范围、超限量、超保质期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三)虚假标注原料种类、原料来源、生产工艺,欺骗、误导消费者;

(四)不具备发酵肉制品生产资质,在每年立冬至次年立春以外时间投料制作火腿,未采用全程控温控湿技术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三章 创新发展

第十三条【标准引领】鼓励火腿生产经营者采用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区域公用品牌标准或者国际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并按规定标注采标信息。

支持火腿行业协会、火腿生产经营者制定严于国家、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以标准升级引领工艺改进和产品迭代。

第十四条【工艺创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支持火腿生产经营者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核心工艺技术攻关,运用现代生物发酵、智能温湿度控制、数字化管理等技术,提升产品风味和品质。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火腿风味机理、精准发酵、智能装备等研究,推动技术成果转化。

第十五条【产品开发】支持火腿生产经营者开发火腿调味品、火腿休闲食品、火腿菜肴等衍生品,以及小份量、切片、切丁等便利化产品,满足多样化消费需求。

鼓励火腿生产经营者运用现代食品技术,开发即食、生吃火腿等产品,拓展家庭消费,推动向日常食品转化。

第十六条【餐饮创新】支持火腿生产经营者联合餐饮企业,研发低盐火腿菜、融合菜、创意菜等适应现代口味和健康需求的火腿菜品,丰富火腿菜系。

鼓励火腿生产经营者改进烹饪技法、创新搭配方式,拓展火腿在多元消费场景的应用。

第十七条【文化赋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火腿产业与文化创意、旅游观光、研学实践、健康养生等融合发展,培育火腿文化品牌,提升火腿文化价值与产业价值。

鼓励火腿企业挖掘火腿历史文化资源,打造火腿文化展示与体验空间,推动传统工艺与现代消费融合。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火腿历史文化、营养健康与食用方法等研究,推动火腿文化普及和产业创新发展。


第四章 促进保障

第十八条【空间布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建设集养殖屠宰、生产加工、冷链物流等功能于一体的火腿产业园区,支持发展融合产品展示、文化体验、旅游观光等功能的火腿文化街区、特色乡镇和主题庄园,保障产业项目合理用地需求。

第十九条【资金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火腿产业发展资金,制定并实施产业扶持政策,支持良种繁育、生猪养殖、屠宰分割、精深加工、工艺创新、产品开发、品牌培育、冷链物流等事项,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火腿产业发展。

鼓励国有企业发挥投资引导作用,提供融资增信,参与产业基金投资、平台建设、品牌推广和资源整合等活动。

第二十条【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火腿产业需求的专项信贷产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拓宽抵押、质押物范围,推广产业链融资、供应链金融等融资模式。

支持保险机构开发覆盖自然灾害、市场波动、食品安全责任等风险的综合保险产品,构建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多元化风险保障体系。

第二十一条【人才支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火腿产业人才引进、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

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火腿相关专业和课程,建设实训基地;依托火腿学院等平台,开展技术研发、科普宣传和从业人员培训,培养火腿产业专业人才。

支持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火腿加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授权符合条件的火腿生产经营者开展职称自主评审和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认定。

第二十二条【文化传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金华火腿制作技艺的保护与传承。

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通过整理研究、学术交流、收徒传艺、开办大师工作室等方式,开展金华火腿制作技艺传承活动。

第二十三条【市场拓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或者支持举办火腿产品展销会、推介会、美食节,搭建产销对接平台,完善仓储物流及冷链物流体系。

支持火腿生产经营者拓展国内销售渠道,设立品牌连锁店、专柜或直营体验店,开展线上线下融合营销。

鼓励火腿生产经营者开拓海外市场,通过合作经营、参加国际展会、取得国际认证等方式扩大产品出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追溯体系】市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托数字化追溯应用系统,建立覆盖养殖、屠宰、加工、销售全产业链的火腿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火腿生产经营者应当采用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对火腿整腿及分割式整腿加载追溯码,载明原料来源和种类、工艺类型等信息,做到一腿一码,确保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第二十五条【分级管理】对取得地理标志和区域公用品牌使用权的产品,本市依据制作工艺、原料指标、质量指标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实行相应等级专用标识管理。具体等级划分标准以及专用标识管理使用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专用标识使用人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注专用标识;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的,还应当在产品介绍页面显著位置予以明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故意遮挡、污损专用标识;

(二)转让、买卖、赠与、出借、盗用专用标识;

(三)伪造或者冒用专用标识;

(四)变造、擅自制造专用标识;

(五)销售伪造、变造、擅自制造的专用标识;

(六)为他人实施前五项行为提供便利或者帮助。

第二十六条【品牌管理】本市实行金华火腿地理标志和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制度。地理标志和区域公用品牌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相应申请条件、使用管理规则。

取得地理标志和区域公用品牌使用权的火腿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使用管理规则规范使用。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理标志和区域公用品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重点核查标志使用、原料溯源、工艺记录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产地标志】火腿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本市完成全部生产加工工序的火腿整腿及分割式整腿显著位置标注产地标志。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在非本市生产的火腿上使用产地标志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

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火腿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事项的日常监督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结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地区的执法协同,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执法等机制,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法律责任转致】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地理标志侵权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反季节生产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不具备发酵肉制品生产资质,在每年立冬至次年立春以外的时间制作火腿未采用控温控湿技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违反追溯规定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火腿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实施产品质量追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法用标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伪造的金华火腿专用标识以及所使用的工具,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四条【违法标注产地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非本市生产的火腿或者分割式火腿产品包装上擅自使用、仿冒产地标志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执行保障】市人民政府应当就本条例涉及的鼓励和支持性规定制定配套措施,向社会公布,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