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金华市“后陈经验”传承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的意见建议的公告

日期:2025-07-31 16:05:09 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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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后陈经验”传承发展条例(草案)》已经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前期征集到的意见建议,法工委组织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按照《金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金华市“后陈经验”传承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在金华人大网等媒体上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社会公众可以将相关意见建议报送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邮编321017;电子邮箱:rdfgw@126.com)。意见建议征集截止日期:2025年8月30日。

金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7月31日




金华市“后陈经验”传承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传承发展“后陈经验”,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后陈经验”传承发展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后陈经验”,是指二十一世纪初发源于金华市武义县后陈村,通过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定村务管理、村务监督制度,保障“村策村民定、村务村民理、村事村民管”的小微权力规范运行,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层治理实践。

第三条【基本原则】  传承发展“后陈经验”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突出群众主体地位,坚持守正创新,注重协同推进。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县(市、区)“后陈经验”传承发展领导机构负责“后陈经验”传承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推进,研究解决传承发展重大问题。

“后陈经验”传承发展领导机构由组织、监委、社会工作、民政、农业农村等单位组成,日常工作由社会工作部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后陈经验”传承发展工作。

第五条【村务公开】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村务公开目录,明确公开事项、内容、时限等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级组织梳理村级事务流程,将公开要求嵌入行权流程、会议决议、用章审核等关键环节,确保村务全过程公开。

第六条【村务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建立村级事务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机制,重点对村务公开、村务决策、农村“三资”(资金、资产、资源)、农村工程项目、惠农政策、精神文明建设等事项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七条【村民参与】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村务决策议事协商制度,完善议事协商平台,指导村级组织建立“一村一群、一户一人”的村务信息群,发布村务事项,征集意见建议,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

村民对村级事务事项提出意见的,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答复。确有问题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改正。对反馈落实情况或者改正结果不满意的,村民或村务监督委员会可以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作出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八条【数智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村级组织运用村级事务小微权力数字化监督系统,实现村务网上办理、权力运行全程留痕、信息实时公开可查,构建数据归集、业务集成、监督协同、运行智能的数智监督体系。

第九条【双述职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立述职机制。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定期向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通报村级重大事务决策、村务公开、“三资”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等村务事项。

第十条【融合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构建村党组织纪检委员、村级监察工作联络站、村务监督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融合贯通的监督体系,推动基层民主监督提质增效。

第十一条【监社联动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与社会工作力量的协作联动机制,发挥社会工作人才专业优势,提升议事协商实效性。

第十二条【领域拓展】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后陈经验”向城市社区延伸,组建小区事务监督小组,健全小区经费使用机制,规范社区小微权力运行。

支持学校、医院、国家出资公司等单位建立事务民主监督机构,实现校务、院务、企务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

第十三条【能力提升】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后陈经验”的理论研究,培育“后陈经验”传承发展人才,推动优秀成果转化应用,提升“后陈经验”时代价值。

党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后陈经验”相关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创新教学方式,组织开展现场教学活动,赓续“后陈经验”传承。

第十四条【宣传推广】  每年6月17日所在周为“后陈经验”宣传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宣传周期间,组织开展“后陈经验”传播推广、展示展演等活动,提升“后陈经验”认知度与影响力。

第十五条【司法监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后陈经验”传承发展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风险隐患的,应当依法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建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罢免其成员职务:

(一)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二)干预村民委员会正常履职的;

(三)利用监督权谋私利、泄私愤、挑起或者激化矛盾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