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9号
《金华市“后陈经验”传承发展条例》已于2025年10月31日经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11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15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金华市“后陈经验”传承发展条例》的决定
(2025年11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金华市“后陈经验”传承发展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金华市“后陈经验”传承发展条例
(2025年10月31日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传承发展“后陈经验”,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后陈经验”传承发展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后陈经验”,是指二十一世纪初发端于金华市武义县后陈村,在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基础上,通过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定村务监督制度、完善村务管理制度,规范村级权力运行,保障村策村民定、村务村民理、村事村民管,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基层治理模式。
第三条 “后陈经验”传承发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政府指导,坚持依法自治,坚持村民参与。
第四条 市、县(市、区)应当组织、协调、督促监察委员会以及组织、社会工作、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后陈经验”传承发展工作,研究解决传承发展重大问题。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负责做好相关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后陈经验”传承发展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健全常态化监督机制,重点对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村务公开、村级财产管理、工程项目、惠农政策及精神文明建设等进行全过程监督,保障权力规范运行,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村务监督委员会发现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反映。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并公布村务公开的指导目录,明确公开的事项、内容、时限等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级组织梳理村级事务流程,将公开的要求纳入会议决议、村级采购、宅基地审批、补助救助等权力运行关键环节,确保村务全过程公开。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级组织建立村级财产管理唱账监督机制。
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级组织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定期对村级财产收支情况进行唱账,逐笔说明收支项目的名称、时间、用途、金额、经手人等情况,接受村民评议,提升村级财产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定期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级重大事务决策、民主理财、村务公开、村级财产管理、工程项目等村务事项的监督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级组织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职报告的规范和程序,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级组织畅通村民参与渠道、明确参与程序、完善意见反馈机制。
村级组织应当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多种渠道与形式,征集和听取村民对村级事务的意见建议,实现信息入户到人,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
第十条 村民对村级事务提出意见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处理。对处理情况有异议的,村民或村务监督委员会可以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作出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指导村级组织运用村级事务数字化监督系统,实现村务网上办理、信息实时公开可查,构建数据归集、业务集成、监督协同、运行智能的数智监督体系。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与基层社会组织联动,引入专业机构与社会工作人才,增强监督的专业性与公信力。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广“后陈经验”,指导城市社区建立居务监督机构,对社区公共事务实施监督。
鼓励学校、医院、国有企业等单位借鉴“后陈经验”,完善民主参与、事务公开与权力监督机制,提升治理效能。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后陈经验”的理论研究,培育专业人才,推动优秀成果转化应用,提升“后陈经验”时代价值。
党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后陈经验”纳入教学计划,创新教学方式,组织开展现场教学活动,促进“后陈经验”传承。
第十五条 每年6月17日所在周为“后陈经验”宣传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宣传周期间,通过媒体宣传、成果展示、专题研讨等多种形式,开展“后陈经验”传播推广活动,提升“后陈经验”认知度与影响力。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发挥司法监督作用,采用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保障“后陈经验”传承发展。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后陈经验”传承发展、理论研究和创新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和激励。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