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修改〈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日期:2025-11-14 15:38:56 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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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修改〈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自202261日生效实施以来,对于提升我市物业管理质量、推动物业行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适应物业管理新情况新要求,根据民法典及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将《关于修改〈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在金华人大网等媒体上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社会公众可以将相关意见建议报送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邮编321017;电子邮箱:jhrdfgw@126.com)。意见建议征集截止日期:20251213日。

 

 

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1114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

(征求意见稿)

 

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议决定对《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物业管理坚持党建引领,建立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协调运行机制,遵循以人为本、绿色生态、智慧共享、和睦共治的理念

二、第二十八条增加第一款:“物业服务合同的条款应当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第四十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承担住宅物业保修责任。住宅物业保修责任的范围、期限、具体方式应当载入住宅物业质量保证书和物业买卖合同。建设单位办理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住宅物业质量保证书。鼓励建设单位投保住宅工程质量缺陷保险。

保修金主体发生变更、注销的,应在变更、注销后30日内到保修金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物业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在物业保修金存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将拟退还物业保修金的事项在相关的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期限为三十日。在公示期内,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未提出异议的,物业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物业保修金本息余额退还给建设单位或者继续履行保修责任的单位;有提出异议的,建设单位或者继续履行保修责任的单位与异议提出人应当在六个月内解决争议。逾期未解决争议,且异议提出人未就争议事项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物业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物业保修金本息余额退还给建设单位或者继续履行保修责任的单位。

四、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删除“建设单位除歇业、破产等特殊情况以外,应当在物业保修金使用十五日内足额补存物业保修金。

 

 

附:条例修改草案对照表

 

现行法规

修改草案

第三条 物业管理遵循党建引领、政府监管、业主自治、多方参与、专业服务的原则,倡导以人为本、绿色生态、智慧共享、和睦共治的理念。

第三条 物业管理坚持党建引领,建立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协调运行机制,倡导以人为本、绿色生态、智慧共享、和睦共治的理念。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及时向业主、非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二)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监督,改进和完善服务;

(三)及时采取措施应对突发事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消防等救援机构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单位报告;

(四)劝阻、制止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生的违反本条例及有关规定的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管理工作;

(五)接受居(村)民委员会监督指导,配合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条款应当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及时向业主、非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二)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监督,改进和完善服务;

(三)及时采取措施应对突发事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消防等救援机构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单位报告;

(四)劝阻、制止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生的违反本条例及有关规定的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管理工作;

(五)接受居(村)民委员会监督指导,配合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并在物业竣工验收前,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足额交纳物业保修金。

物业保修金存储期满后,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保修金本息余额按照规定退还给建设单位。但保修期内物业发生严重质量缺陷,经反复维修,保修期满仍有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质量遗留问题的,物业保修金暂不予以退还,直至验收合格为止。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承担住宅物业保修责任。住宅物业保修责任的范围、期限、具体方式应当载入住宅物业质量保证书和物业买卖合同。建设单位办理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住宅物业质量保证书。鼓励建设单位投保住宅工程质量缺陷保险。

保修金主体发生变更、注销的,应在变更、注销后30日内到保修金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物业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在物业保修金存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将拟退还物业保修金的事项在相关的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期限为三十日。在公示期内,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未提出异议的,物业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物业保修金本息余额退还给建设单位或者继续履行保修责任的单位;有提出异议的,建设单位或者继续履行保修责任的单位与异议提出人应当在六个月内解决争议。逾期未解决争议,且异议提出人未就争议事项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物业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物业保修金本息余额退还给建设单位或者继续履行保修责任的单位。

第四十一条 物业保修期内,建设单位收到物业主管部门督促保修通知书后十五日内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由业主委员会组织维修,维修费用从物业保修金中列支。建设单位除歇业、破产等特殊情况以外,应当在物业保修金使用十五日内足额补存物业保修金。

物业保修期届满后,业主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由业主负责。专有部分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消除危险,相邻业主应当提供便利。

四十一条 物业保修期内,建设单位收到物业主管部门督促保修通知书后十五日内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由业主委员会组织维修,维修费用从物业保修金中列支。

物业保修期届满后,业主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由业主负责。专有部分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消除危险,相邻业主应当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