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两头乌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计划在今年10月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初次审议。根据《金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金华两头乌猪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在金华人大网等媒体上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社会公众可以将相关意见建议报送至市人大常委会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地址: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邮编321017;电话:0579-82469155,电子邮箱:125688571@qq.com)。意见建议征集截止日期:2024年9月30日。
金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4年9月11日
金华两头乌猪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传承
第三章 创新发展
第四章 品牌保护
第五章 保障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大做强金华两头乌猪特色产业,保护金华两头乌猪种质资源,推动金华两头乌猪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金华两头乌猪保护传承、产业发展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金华两头乌猪为《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中的地方品种“金华猪”,是指产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主要特征为头颈部和臀尾部为黑色,其余部分为白色,在黑白相交处有黑皮白毛“晕”带的优良地方猪种。
第三条 金华两头乌猪产业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技创新、绿色发展、品牌驱动、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将金华两头乌猪产业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措施,健全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门是金华两头乌猪产业发展的主管部门,负责金华两头乌猪养殖、疫病防控、屠宰等工作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供销、邮政管理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金华两头乌猪产业发展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生猪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引导会员依法生产经营,开展品质和技术成果评价、知识产权保护、品牌推广、职业培训与技能竞赛、市场分析研究等活动,推动金华两头乌猪产业发展。
第七条 市、县(市、区)投资促进部门、工商业联合会等应当搭建沟通渠道,促进生猪行业协会与各地商会交流合作。
鼓励各地商会开展金华两头乌猪产品推介、品牌推广等活动,引导商会会员助力产业发展。
第八条 宣传、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金华两头乌猪宣传,提升金华两头乌猪知名度、美誉度。
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将金华两头乌猪的相关知识融入地方课程教材,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将相关知识纳入日常教学、研学实践等活动,增强学生对本土文化的认同感、自豪感。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金华两头乌猪的政策、历史、文化等公益宣传,提升社会公众对金华两头乌猪的知晓度、接受度。
第二章 保护传承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金华两头乌猪活体保种和遗传物质保存相结合的保种制度,形成“政府主导、院校支撑、企业主体”的多元保种模式,健全保种场和基因库相结合的种源保护体系,保障金华两头乌猪种质资源安全。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采集、补充和更新金华两头乌猪种质资源材料。
第十条 金华两头乌猪保种场或者承担保种任务的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保种计划,确保保种群体的数量和质量,并准确、完整记录金华两头乌猪的保种信息。
享受中央或者地方财政资金支持的金华两头乌猪保种场以及其他承担保种任务的单位,未经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金华两头乌猪遗传资源。
第十一条 支持餐饮企业、餐饮协会、高等院校、中职学校以金华两头乌猪肉为原料,开发符合市场消费需求和餐饮发展趋势的多元新菜品。
文化旅游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培育认定“百县千碗”金华两头乌猪标准化生产基地、美食体验店、美食旗舰店等。鼓励餐饮企业参加“百县千碗”等特色美食文化品牌评价认定,促进金华两头乌猪美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推动相关菜品的开发创新。
鼓励餐饮协会、餐饮企业开展以金华两头乌猪肉为原料的菜品展销、厨艺展示、饮食文化交流等活动,加强与其他菜系从业人员的交流合作,促进与市外、省外、境外饮食文化的交往交流交融。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及金华两头乌猪的饮食文化、民风民俗、故事传说等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研究和开发利用的指导。
支持在公园、旅游景点、历史文化街区、公共文化场馆等规划建设中融入金华两头乌猪文化元素。
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设立金华两头乌猪文化展示场所,收藏展示金华两头乌猪历史、传承等相关实物、资料,传播金华两头乌猪文化。
第三章 创新发展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金华两头乌猪产业标准化建设,指导和监督金华两头乌猪生产经营者按照标准开展生产经营,提高产业整体质量。
本条例所称金华两头乌猪生产经营者,是指从事金华两头乌猪养殖、屠宰、加工、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等生产经营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金华两头乌猪良种繁育和推广体系建设,加大良种扩繁基地建设,鼓励支持金华两头乌猪生产经营者、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金华两头乌猪品种选育、杂交利用等研发,扩大推广应用。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指导金华两头乌猪生产经营者选用优良金华两头乌猪及其杂交品种,提高生产效率,满足消费者多元化需要以及金华火腿优质腿源需求。
第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制定金华两头乌猪绿色养殖技术规范和标准,推广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支持金华两头乌猪生产经营者提升绿色智慧养殖水平。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研发生产适宜金华两头乌猪不同饲养阶段的绿色环保饲料、兽药。
第十六条 支持金华两头乌猪生产经营者改善生产条件,应用智能化设施设备,建立金华两头乌猪全产业链精深加工生产线,提高生产质量和效率。
第十七条 支持企业建设符合金华两头乌猪生产、销售需求的冷链物流体系,加大对存储、运输、配送等环节的扶持力度。
鼓励金华两头乌猪生产经营者与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合作,组合公路、铁路、航空等多种运输方式,提高效率,整合末端配送网络,降低成本。
第十八条 鼓励支持金华两头乌猪生产经营者开发以金华两头乌猪为原料的鲜肉制品、腌制肉品、预制菜品等,拓展消费人群,扩大销售区域。
鼓励支持火腿生产经营者积极扩大以金华两头乌猪后腿为原料的火腿生产规模。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金华火腿应当采用本市行政区域内饲养和屠宰的金华两头乌猪及其二元、三元杂交商品猪的后腿为原料,符合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金华火腿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金华两头乌猪产品推介力度,举办或者支持举办展示展销活动,组织金华两头乌猪生产经营者参加国内外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提高产品知名度。
支持金华两头乌猪生产经营者通过开设专卖店、展示体验馆等方式,加强销售网点建设,推动金华两头乌猪产品进饭店、进景区、进食堂、进高速服务区、进社区等,培育消费群体。
鼓励金华两头乌猪生产经营者入驻网络销售平台,借助本地影视文化、专业市场等资源优势,拓宽销售途径。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对外交流等部门应当利用对外交流机会,将金华两头乌猪产品推向国际市场,提升国际影响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发展金华两头乌猪产品出口贸易。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金华两头乌猪产业集聚,科学规划建设产业园,培育龙头企业,壮大产业规模。
鼓励金华两头乌猪产业龙头企业通过托管、技术输出等方式带动中小企业发展,实现产业升级。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推动金华两头乌猪产业与特色旅游、休闲观光、历史文化、健康养生、餐饮服务等融合发展,组织开展特色文旅活动,打造旅游品牌,提升金华两头乌猪产业综合效益。
鼓励金华两头乌猪生产经营者申报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加强与商贸企业、旅游企业合作,开发文化创意、旅游产品,推行个性化定制。
第四章 品牌保护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金华两头乌猪的地理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鼓励支持金华两头乌猪生产经营者开展自主品牌建设。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金华两头乌猪的地理标志宣传推广计划,将地理标志产品纳入城市形象宣传的内容,突出地理标志产品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内涵,提升地理标志产品价值。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金华两头乌猪品牌推广,提升金华两头乌猪产业竞争优势。
第二十五条 依法取得金华两头乌猪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权的金华两头乌猪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地理标志名称、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二十六条 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加强金华两头乌猪溯源体系建设,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鼓励相关金华两头乌猪生产经营者依托浙农牧、浙食链等数字化平台开展溯源工作,以溯源体系建设带动品牌创建。
第五章 保障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利用相关财政资金,支持金华两头乌猪产业发展,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金华两头乌猪产业的投入。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支持金融机构开发有利于金华两头乌猪产业发展的信贷产品,支持金华两头乌猪生产经营者以生产经营设施、知识产权等进行抵押、质押融资。
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金华两头乌猪养殖周期、生长特性等开发地方特色政策性保险产品,扩大金华两头乌猪保险覆盖面,提升产业抗风险能力。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金华两头乌猪产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专业人才,落实人才激励政策,为金华两头乌猪产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鼓励金华两头乌猪生产经营者与高等院校、中职学校深化产学研合作,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中职学校开设金华两头乌猪产业相关专业或者课程。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金华两头乌猪养殖、生产用地布局,保障产业项目新增用地指标,提供高效便捷的用地服务,采取措施降低用地成本,减轻金华两头乌猪生产经营者负担。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金华两头乌猪地理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金华两头乌猪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人应当根据金华两头乌猪地理标志使用管理规则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进行日常管理,定期评估使用情况,规范使用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金华两头乌猪知识产权的保护,依法查处侵犯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制售假冒伪劣金华两头乌猪产品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金华两头乌猪产业发展促进过程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