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修改〈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日期:2024-02-04 18:53:19 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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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自2022年6月1日生效实施以来,对于提升我市物业管理质量、推动物业行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行业发展及群众需求等形势变化,条例出现了一些不适应客观形势的地方,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根据《金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关于修改〈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在金华人大网等媒体上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社会公众可以将相关意见建议报送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邮编321017;电子邮箱:jhrdfgw@126.com)。意见建议征集截止日期:2024年2月25日。


金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4年2月5日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

(征求意见稿)

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议决定对《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删去第十六第第二款第(二)项。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出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附:条例修改草案对照

第十六条第二款: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无正当理由拖欠物业费的;

(三)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与为本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人有利害关系的;

(五)其他不宜担任的情形。

 

第十六条第二款: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本人及其近亲属与为本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人有利害关系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