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两头乌猪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已经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前期征集到的意见建议,法工委组织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按照《金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金华两头乌猪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在金华人大网等媒体上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社会公众可以将相关意见建议报送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邮编321017;电子邮箱:jhrdfgw@126.com)。意见建议征集截止日期:2024年11月30日。
金华两头乌猪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金华两头乌猪种质资源,提升产品品质和市场竞争力,促进金华两头乌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金华两头乌猪产业发展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金华两头乌猪(以下简称金华两头乌)属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是指原产地在金华,头颈部和臀尾部为黑色,其余部分为白色,在黑白相交处有黑皮白毛“晕”带的国家重点保护畜禽品种。
第三条 金华两头乌产业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品牌引领、绿色发展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金华两头乌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金华两头乌产业发展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金华两头乌产品市场秩序和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金华两头乌产业发展资金统筹安排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管理、供销社、投资促进、邮政管理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金华两头乌产业发展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工商业联合会等应当搭建沟通渠道,促进生猪行业协会与各地商会交流合作。鼓励各地商会开展金华两头乌产品推介、品牌推广等活动,引导商会会员助力产业发展。
市、县(市、区)生猪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定期开展品质和技术成果评价、职业培训与技能竞赛等活动,提高产品质量、促进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发展。
第二章 保种与养殖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金华两头乌遗传资源保护,健全活体保种、遗传材料保存的种源保护体系,定期采集和更新金华两头乌种质资源材料,保障金华两头乌种质资源安全。
第八条 承担金华两头乌保种任务的单位,应当执行保种规划,建立符合数量和质量要求的种群。
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建立两头乌保种场认定及管理机制,市两头乌保种场未经市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金华两头乌遗传资源。
第九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金华两头乌良种繁育和推广体系,加大金华两头乌品种选育、杂交利用,推广优良金华两头乌及其杂交品种,满足市场多元化需求。
第十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指导企业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进行规范化养殖,推广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提升绿色养殖水平。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研发生产满足金华两头乌规范化养殖需要的饲料、兽药等产品。
第三章 加工与物流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建设屠宰、加工、精细分割等专用生产线,建设标准化预冷和配套冷库等设施。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精深加工、产品创新研发,开发高科技、高品质、高附加值的金华两头乌制品。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高等院校、中职学校加强烹饪技术、营养膳食、食品科学、饮食文化等研究,创新制作技艺,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金华两头乌新菜品。
第十四条 支持火腿生产经营者扩大以金华两头乌后腿为原料的金华火腿生产规模。以金华两头乌及其二元、三元杂交猪的后腿为原料制作地理标志产品金华火腿,应当在农历立冬至次年立春之间投料,采用原料选择、修割腿坯、上盐腌制、洗晒整形、上架发酵、落架分级、堆叠后熟等传统工艺,经过低温腌制、中温脱水、高温发酵等流程,从腌制、发酵达到后熟时间不少于九个月。
采用全程控温控湿技术沿用传统工艺制作的金华火腿,可以不受投料时间限制。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建设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和智慧物流配送信息化平台,加强与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合作,整合末端配送网点,降低配送成本,促进金华两头乌制品流通。
第四章 品牌与发展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金华两头乌产业集聚,科学规划建设产业园,培育龙头企业,强化产业协同,打造集科技研发、精深加工、冷链物流、产品展销、文化展示、旅游观光等功能为一体的新型产业平台。
积极引进农业龙头企业扩大金华两头乌产业竞争力,鼓励与中小养殖户开展合作和异地养殖,推动金华两头乌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一体化发展。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金华两头乌产品发展保护利用的机制,增强影响力、竞争力,提升品牌价值。
农业农村、文广旅游等部门应当推动金华两头乌产业与休闲观光、乡村旅游、研学教育、餐饮康养深度融合,打造金华两头乌主题公园、产业博物馆,加快产业链延伸,价值链拓展。
支持企业借助影视文化、专业市场等资源优势,创新营销模式,加强专卖店、展示体验馆等平台建设,通过网站销售、直播带货、场景体验、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促进线上线下融合,拓展国内外市场。
第十八条 市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托浙农牧、浙食链等数字化平台,构建金华两头乌全产业链溯源体系,实现从养殖到餐桌全流程信息闭环追溯。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金华两头乌宣传推广,纳入城市形象宣传,融入城市场景建设,依托重大节会活动,推介金华两头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金华两头乌的饮食文化、民风民俗、故事传说等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研究和开发利用,传播金华两头乌文化。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金华两头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加大保费补贴力度,支持保险机构根据金华两头乌养殖周期、生长特性,开发地方特色政策性保险产品。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金华两头乌全产业链信贷支持,创新优化土地经营权、养殖设施抵押和质押贷款等产品服务,延长贷款期限,给予贷款利率优惠。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金华两头乌养殖和生产用地布局,支持落实全产业链用地需求,增强产业发展支撑。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金华两头乌产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专家智库和技术团队,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中职学校深化产学研合作,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提供金华两头乌产业发展人才支撑。
第二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理标志和区域公共品牌保护机制,加强商标、地理标志保护和监督管理,规范区域公共品牌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管,依法查处侵权违法、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维护品牌形象和市场秩序。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擅自处理受保护的金华两头乌遗传资源,造成金华两头乌遗传资源损失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