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金华市婺剧保护传承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日期:2023-09-11 09:24:29    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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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剧保护传承条例(草案)》已经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并计划在今年12月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第二次审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前期征集到的意见建议,法工委组织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按照《金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金华市婺剧保护传承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金华人大网等媒体上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社会公众可以将相关意见建议报送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邮编321017;电子邮箱:jhrdfgw@126.com)。意见建议征集截止日期:2023年10月9日。


金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3年9月8日


金华市婺剧保护传承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传承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四章  创新发展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婺剧的保护传承,推动婺剧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婺剧的保护、传承、发展与传播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和保护对象】  本条例所称婺剧,俗称“金华戏”,因金华古称婺州而得名,以金华官话为主音,包括高腔、昆曲、乱弹、徽调、滩簧和时调等多种声腔,具有“文戏武做、武戏文做”和独特脸谱、服装、行头、道具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统戏剧。

婺剧保护传承对象,包括下列表现形式、实物和场所:

(一)婺剧的代表性剧目、声腔音乐、传统表演艺术、剧本曲谱等内容以及相关知识产权;

(二)与婺剧相关的行头、砌末等制作技艺及其载体;

(三)与婺剧相关的建筑场所、文献档案、音像资料等实物和设施;

(四)婺剧特有的传统习俗;

(五)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

第四条【基本原则】  婺剧保护传承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传承与创新发展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和部门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婺剧保护传承的领导,将婺剧保护传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婺剧保护传承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婺剧保护传承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协会职责】  婺剧促进会、戏剧家协会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研究、推广婺剧艺术;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婺剧院团和从业人员提供创作、表演、培训以及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服务。

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婺剧研究、收藏、展示、传承等活动。

第七条【社会参与】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设立婺剧院团或者戏迷票友组织;通过资助项目、提供资源信息、捐赠史料和实物等方式,参与婺剧保护传承等活动。


第二章  保护传承

第八条【规划编制】  市、县(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婺剧保护传承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调查建档】  市、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婺剧资源调查,收集婺剧资料档案和数据,建立信息共享交流网络平台。

第十条【保护传承体系】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婺剧保护传承对象的分类,建立婺剧名录,确认和命名相应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

婺剧名录、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的认定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公布。

第十一条【推广普及】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宣传推广婺剧,申办、举办、参加国家级、省级戏剧奖项等活动。组织开展婺剧国内外巡演、展演,开拓国内外演出市场,在涉外活动中增加婺剧元素,加强婺剧对外交流。

体育、教育、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推广婺剧韵律操。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创新婺剧传播方式,通过制作电影电视、拍摄短视频或者开设专栏专题等宣传普及婺剧。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戏迷票友组织举办婺剧演出等活动。

第十二条【婺剧进校园】  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开展婺剧进校园活动,支持婺剧专业招生,鼓励建设婺剧特色学校、编写婺剧地方教材。

支持学校举办婺剧展示展演、知识讲座,组建社团、开设课后服务等活动。鼓励学生走进婺剧文化公园、婺剧院团、婺剧博物馆等参加婺剧研学活动。

鼓励专业院校、婺剧院团、代表性传承人、名家、退休婺剧演职人员进校园开展婺剧普及活动。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十三条【部门人才培养职责】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婺剧人才培养与选拔机制,开展婺剧编剧、导演、舞美、音乐、表演、经营管理等人才的教育培训,组织表演、评比等活动。

第十四条【院校人才培育】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婺剧院团与专业院校,以委托培养等模式合作培育人才,建立婺剧教学实践基地、婺剧人才培育基地,提升人才培育质量。

鼓励和支持市属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开设婺剧专业,实施中高职一体化婺剧人才培养模式,提升人才学历。

第十五条【院团、名家人才培育】  婺剧院团应当搭建婺剧从业人员成长平台,定期开展婺剧从业人员专业培训,支持提升学历。

鼓励和支持婺剧代表性传承人、名家设立婺剧传习所、工作室,开展带徒授艺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职称评定和人才引进】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合理制定职称评价标准和人才引进条件。

婺剧院团应当建立健全收入分配机制,根据作用贡献、技能水平等合理确定从业人员的薪酬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特岗转岗】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以及婺剧院团应当对因身体条件等客观原因不适合继续从事婺剧工作的从业人员加强转岗培训,支持其从事公共文化服务、婺剧普及教育等工作。


第四章  创新发展

第十八条【精品创作与推广】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精品创作,支持、保障婺剧院团、专业院校等创排重点剧目、拍摄婺剧影视精品及开展重大婺剧活动。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国有婺剧院团可以通过引进、征集、购买等方式取得新创婺剧剧目的知识产权,并通过授权、合作等方式推广、共享。

第十九条【剧目创新】 国有婺剧院团应当编制剧目创新规划,改编传统剧目、新编历史剧目、创作现代剧目,发挥在婺剧事业发展中的主导和引领作用。

国有婺剧院团应当加强对民营婺剧院团、戏迷票友组织的业务指导和帮扶工作。

第二十条【融合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婺剧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创立具有婺剧特色的旅游演艺项目、沉浸式体验场景和主题旅游线路。

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婺剧特色小镇。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利用婺剧资源,开发具有婺剧特色的文化创意产品、主题餐饮体验店和旅游服务等项目。

第二十一条【创新实践】  鼓励和支持婺剧院团、专业院校、行业协会等运用数字化、智能化新技术,丰富创作手段和表现形式。

鼓励婺剧院团创作数字婺剧特色剧目、动漫和影视剧等作品,建设数字剧院。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资金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婺剧保护传承专项资金,用于资源调查、创作展示、人才培养、设施建设、传播交流、表彰奖励等。

第二十三条【演出场所】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与婺剧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规划,合理配置标准化演出剧院和婺剧传习场所,支持设置婺剧博物馆、陈列馆等特色展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利用综合文化站、文化礼堂、文化服务中心等场所,为婺剧演出、展示、传习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支持国有婺剧院团】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国有婺剧院团的支持力度,建立完善国有婺剧院团的考核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二十五条【扶持民营婺剧院团】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培训辅导、组织展演、购买服务等方面,给予民营婺剧院团政策支持。

第二十六条【惠民演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婺剧院团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开展惠民演出活动。

第二十七条【转致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监管责任】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婺剧保护传承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解释】  本条例所称的国有婺剧院团,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门从事婺剧保护传承研究的机构。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