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金华市金华火腿保护条例(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日期:2021-09-30 21:10:36 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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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华市金华火腿保护条例(草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计划在今年10月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初次审议,并在今年12月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第二次审议。根据《金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金华市金华火腿保护条例(草案)》在金华人大网等媒体上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社会公众可以将相关意见建议报送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邮编321017;传真:057982276010,电话:057982276010,电子邮箱:804180798@qq.com)。意见建议征集截止日期:20211020日。

 

                金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1930

 

 

金华市金华火腿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金华火腿品牌,传承金华火腿传统生产技艺,弘扬金华火腿文化,保证金华火腿质量,促进金华火腿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金华火腿的生产经营、文化传承、知识产权和传统技艺保护、产业发展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金华火腿,是指在金华市、衢州市行政区域内,采用传统特殊技艺生产,具有独特风味和品质,并依法获得金华火腿地理标志保护的火腿。

条【保护原则】金华火腿保护应当遵循质量至上、文化认同、品牌保护和传承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金华火腿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成立金华火腿保护与发展机构,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金华火腿保护工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产业发展、文化传承、信息共享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金华火腿市场秩序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金华火腿文化发展和旅游资源开发等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金华火腿保护及其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行业协会职责】金华火腿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管理服务规范体系,充分发挥行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功能作用,促进金华火腿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七条【企业责任】金华火腿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自律,依法生产,诚信经营,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媒体职责】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金华火腿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金华火腿文化的公益宣传,对违反金华火腿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腌制原料要求】金华火腿原材料应当使用符合地理标志产品金华火腿国家标准要求的商品猪的后腿。

鼓励和支持金华火腿生产经营者采用“金华猪”后腿为原材料腌制金华火腿,保持金华火腿传统特色。

第十条【腌制技艺要求】金华火腿应当在农历立冬至立春之间,按照地理标志产品金华火腿国家标准规定的特殊腌制技艺进行腌制

金华火腿成品腌制至发酵达到后熟时间不得少于九个月。

第十一条【原料保护】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金华猪”种质资源保护,指导相关企业建立健全“金华猪”科研、选育、养殖、屠宰、销售和产品安全追溯制度,确保金华火腿生产原材料质优、安全。

鼓励和支持金华火腿生产经营者通过独资或者与“金华猪”养殖企业合资等方式建立“金华猪”养殖基地。

第十二条【非遗保护和传承一】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金华火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支持金华火腿腌制技艺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采取收徒、开办大师工作室等方式,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鼓励和支持金华火腿生产经营者对传统腌制技艺进行保护、发掘、整理,开展常态化的传统腌制技艺教学、培训活动,培养传统腌制技艺传承人才。

第十三条【非遗保护和传承二】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金华火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专项规划,指导加强对涉及金华火腿的传统腌制技艺、饮食文化、民风民俗、故事传说等文化遗产的搜集、研究、整理和合理开发利用。

鼓励和支持金华火腿生产经营者或者其他组织设立金华火腿文化展示场所,收藏展示金华火腿历史、技艺、传承等相关实物、资料,宣传弘扬金华火腿文化。

第十四条【非遗保护和传承三】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金华火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展示工作纳入旅游专项规划,引导金华火腿生产经营者旅游服务企业加强合作,合理利用金华火腿历史文化遗产发展特色旅游。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发、制作体现金华火腿文化特色的旅游产品。

第十条【地理标志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金华火腿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条件和使用管理规则。

本市行政区域内执行地理标志产品金华火腿国家标准的生产经营者,可以向地理标志产品管理机构申请在其按照地理标志产品金华火腿国家标准生产的火腿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金华火腿专用标志。

不得擅自使用或伪造金华火腿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金华火腿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火腿产品误认为金华火腿产品

按照地理标志产品金华火腿国家标准生产的火腿产品,不得使用“金华火腿”产品名称。

第十条【证明商标保护】金华火腿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向社会公开金华火腿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明确证明商标的使用宗旨、条件、手续以及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者,符合金华火腿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金华火腿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手续后,可以在其按照地理标志产品金华火腿国家标准生产的火腿产品上使用金华火腿证明商标,金华火腿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

金华火腿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许可非执行地理标志产品金华火腿国家标准的生产经营者或者非金华市、衢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火腿生产经营者使用金华火腿证明商标。

第十条【专用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依法取得金华火腿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火腿产品上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金华火腿”字样,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依法取得金华火腿证明商标使用权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火腿产品上同时使用金华火腿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加注商标注册号,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取得金华火腿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权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金华火腿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完整地使用金华火腿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明商标。

地理标志产品管理机构、金华火腿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对金华火腿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金华火腿证明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监督管理,使该专用标志或者商标使用的商品达到相应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防止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第十条【生产经营禁止行为】从事金华火腿生产经营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以及腐败变质的猪腿

(二)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猪腿;

(三)使用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的辅料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在农历立冬至立春以外时间腌制金华火腿

)非全流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的火腿标注产地金华;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

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 

第十条【技术创新】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金华火腿生产经营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机制,促进金华火腿产业优化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支持金华火腿生产经营者在传承传统腌制技艺的基础上,运用先进生产技术,加快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

鼓励金华火腿生产经营者将传统经营方式与现代服务手段相结合,巩固发展连锁经营、直营、加盟等营销模式,加快发展电子商务,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十条【文化创新】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金华火腿历史文化遗产的活化利用,在区域规划建设中融入金华火腿历史文化元素,培育建设金华火腿小镇、特色街区等,彰显金华火腿历史文化。

条【政策保障】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加大对“金华猪”种质资源保护、标准化养殖和金华火腿生产经营者在技术改造、科技创新、电子商务、品牌创建、文化传承、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条【监督管理】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金华火腿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金华火腿食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金华火腿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条【专用标识使用资格停止】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金华火腿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提请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一)未按照地理标志产品金华火腿的国家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

(二)连续两年未使用金华火腿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

(三)企业已被依法注销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执法无缝衔接】公安、文化旅游、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等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金华火腿生产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违反证明商标保护规定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第三款规定,金华火腿证明商标注册人许可非执行地理标志产品金华火腿国家标准的生产者或者非金华市、衢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火腿生产经营者使用金华火腿证明商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不规范使用知识产权标志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二款规定,金华火腿生产经营者不规范使用金华火腿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明商标、产品名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上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生产经营禁止行为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项规定火腿生产经营者农历立冬至立春以外时间腌制金华火腿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项规定火腿生产经营者将非全流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的火腿标注产地金华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转致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其他相关用语含义】本条例所称“金华猪”,是指原产于浙江金衢盆地,其毛色以中间白、两头黑为基本特征,其后腿具有大小适中、皮薄骨细、肥瘦适度、肉质细嫩、腿心饱满等特质的中国名猪。

十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