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市区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1-06-03 16:44:22 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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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加快市区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 7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3 25



(此件公开发布)


 

加快市区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试行)


为促进市区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留住总部、 培育总部、引进总部的目标要求,根据《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十条意见的通知》(金委办发〔202031 号)、《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发改经合〔202089 号),特制定本意见。

一、认定标准

(一)本意见所称总部企业分为企业型总部和机构型总部。企 业型总部,指在金华市区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投资机构拥  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机构型总部,指金华  市域外企业在金华市区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在两个(含)以上市  级区域内提供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 发、培训等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包括区域性总部和功能性总部。

(二)在金华市区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的存量性企业或机构,无不良记录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企业(机构)型总部:

1. 企业型总部,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 5亿元人民币;年纳税额1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在金华市外拥有2个及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2. 机构型总部,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年纳税额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金华市外拥有或被授权管理2个及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三)金华市域外引进的增量性企业或机构,无不良记录且近 三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企业(机构)型总部:

1. 企业型总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3亿元人民币;年纳税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金华市外拥有2个及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2. 机构型总部,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 2000 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 3 亿元人民币;年纳税额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在金华市外拥有或被授权管理 2 个及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四)农业类总部,企业净资产、上年度营业收入和年纳税额 按第(二)、(三)项条款标准的30%执行。

(五)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 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100强、中国民营企业服务业100强,且符合第(一)项条款的企业予以直接认定。

(六)注册地在金华市区的境内外主板上市企业(含新三板),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注册地在金华市域外的境内外上市企业(不含新三板)在金华市区设立具备营销、结算等总部职能的独立法人 企业,且符合第(一)项条款,可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七)市域外新引进的金融类企业,入驻市区金融总部中心(园区),经市金融办会同市投资促进中心、市发改委认定,可视同为  新引进的总部企业。

(八)本意见所称重点培育楼宇指在金华市区范围内,集聚一 定数量企业,具有独立法人单位运营管理机构,具备完善的基础设 施和共享性服务平台,明确特色主导产业且符合当地发展方向。无不良记录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重点培育楼宇:

1. 单栋楼宇建筑面积不低于 10000平方米,统一运营管理面积不低于楼宇建筑面积的 60%

2. 上年度入驻企业营业收入总和超过 2 亿元,税收总和超过1000 万元(入驻企业不包括用于商业经营的商铺),其中特色产业营业收入占比不低于 60%

3. 楼宇运营管理机构成立专门管理团队,为入驻企业提供信息、融资、中介、物管等公共配套服务,及时统计入驻企业名录及 相关数据。

二、认定流程

(一)市发改委会同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 金融办、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投资促进中心、市税务局和  市工商联等部门,开展总部企业和重点培育楼宇的认定工作,其他市级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婺城区政府、金义新区(金东区)管委会(政府)和金华开发区管委会、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做好服务促进工作,引导总部企业向高端产业平台集聚,提升总部经济承载能力。

(二)总部企业和重点培育楼宇的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1.总部企业、重点培育楼宇管理机构按要求向注册地的发展改 革部门提出申请;

2. 各区发改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行文上报市发改委;

3.市发改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和核验,认  定的总部企业和重点培育楼宇按程序公布。

(三)为简化申请、核验、报送、公示等程序,全流程实行网上办理。

(四)各区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和重点培育楼宇实行动态评估,对不再满足认定条件的,或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失信等现象的,取消认定。

三、扶持政策

(一)地方贡献奖励。

1. 对新引进市域外总部企业,自实现盈利当年起,根据其地方综合贡献额,前三年给予 100%奖励,后两年给予 70%奖励。

2. 对市区现有总部企业,自认定次年起,以上一年地方综合贡献额递增 5%为基数,第一年按增长 5%以上部分的 60%给予奖励, 第二年连续满足条件的按增长 5%以上部分的 70%给予奖励,第三年连续满足条件的按增长 5%以上部分的 80%给予奖励。

3. 重点培育楼宇从市域外引进总部企业,按总部企业获得第一 年地方综合贡献额奖励的 10%比例给予楼宇运营方奖励,最高 100 万元。

4. 重点培育楼宇自认定当年起,入驻企业年度地方综合贡献总和连续两年增长幅度超过 10%以上的,按对楼宇该两年地方综合贡献额增量部分的 20%奖励楼宇运营管理方,最高 400 万元。重点培育楼宇入驻企业年度地方综合贡献总和首次突破 1000 万元、2000 万元、3000 万元的,分别给予楼宇运营管理方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已享受上一档奖励的,下一档奖励按差额给予。

(二)人才支持。

1. 于新引进市域外总部企业的高管(人数比例不超过企业职工总人数的10%),按每年个人地方综合贡献度,连续五年给予100%奖励。

2. 对于新引进市域外总部企业的其他中层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人数比例不超过企业职工总人数的 20%),年度个人综合贡献度 5 万元(含)以上的,按每年个人地方综合贡献度,前三年给予 100%奖励,后两年给予 70%奖励。

(三用地用房支持。

1. 总部企业自建总部办公用地,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2. 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建设项目优先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 省市县长项目,优先提前予以用地保障。

3. 对于新引进市域外的总部企业首次在市区购置自用办公用 房,按照购房价的 10%500 /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对于在市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3 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 5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享受购房补助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在购房 5 年内不得租售或改变房屋用途。先租后买的按差价补助。

4. 对于新引进省外总部企业的行政办公用房,自引进年度起三 年内免征房产税。

(四)金融支持。

1. 鼓励总部企业与境内外知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作,发 起设立符合产业规划方向的行业性投资基金。

2. 总部企业因开展主营业务所需,获得市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 50 个基点给予 1 年期以上新增贷款,可在正常支付全部本息后 1 年内申请贷款贴息。贷款贴息额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 100 万元,期限不超过 3 年。

(五)引培规上企业奖励。

1. 重点培育楼宇新引进市域外的规上(限上)企业,对引进的规上(限上)企业按照其入库后第一个会计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2. 重点培育楼宇入驻企业首次规范升级为规上(限上)企业, 给予企业 10 万元奖励。

3. 以上两项按企业奖励金额的 30%同时奖励给楼宇管理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市区总部企业招引的统筹协调,由市发改委、市投资促进中心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协调推进会议制度。加强对总部企业的政策咨询与诉求处理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  拓展与政府沟通渠道。

(二)总部企业财政扶持奖励资金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兑现, 重点培育楼宇财政扶持奖励资金由市发改委负责兑现。

(三)本意见涉及的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按现行财政 体制分担,区级配套资金由企业纳税所在地承担。

(四)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和重点培育楼宇管理机构可申请享受 省、市制定出台的其他激励支持政策,但与本意见政策属同等类型  的,原则上按就高不就低享受单项政策。

五、附则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