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上的立体绿化以及其他按照有关规定折算为绿地面积的立体绿化及设施,不得占用、拆除。但是,因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的除外。
按照有关规定已折算为绿地面积的立体绿化所依附的建(构)筑物因改建、扩建、修缮等需占用、拆除立体绿化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条文解读】本条是有关城市立体绿化面积折算和占用拆除的规定。
按照《风景园林基本术语标准》,立体绿化是指除平面绿化以外的其他所有绿化方式。立体绿化按照具体应用形式区分,可分为屋顶绿化、棚架绿化、墙面攀附绿化、设施立面绿化、悬挂绿化等。
不同于普通平面绿化,立体绿化绿地面积测量有其特殊性。立体绿化面积并非100%折算为绿地面积,而是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DB33/T 1152-2018)中“8.2.1 绿地面积计算规则”标准进行测量计算。
已折算为绿地面积的立体绿化所依附的建(构)筑物因改建、扩建、修缮等需占用、拆除立体绿化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占用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或第二十四条“临时占用绿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行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将符合城乡规划,生态功能、服务功能突出,具有长期保护价值的城市绿地,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为永久性绿地。永久性绿地,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在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
除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省级以上重大公共建设、突发事件应对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永久性绿地,不得改变永久性绿地的使用性质、绿地面积和绿线四至边界。
永久性绿地保护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条文解读】本条是关于永久性绿地保护的规定。
永久性绿地是指符合城乡规划,生态功能、服务功能突出,具有长期保护价值的城市绿地。2019年,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中,明确鼓励省内各地市通过地方立法等形式开展“永久性绿地保护”方面的探索。本条例以法规形式明确“永久性绿地”。
永久性绿地保护级别高于普通城市绿地。永久性绿地一般实施名录化管理,除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规定在绿地内设立绿线公示牌和界桩,公布绿线四至坐标外,还将在绿地主要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处设立“永久性绿地”告示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永久性绿地,不得改变永久性绿地的使用性质、绿地面积和绿线四至边界。除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省级以上重大公共建设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部门等不得许可其他涉及永久性绿地之改变绿地使用性质、临时占用绿地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