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解读(8)

日期:2021-05-24 09:50:35 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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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或者其他法定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经批准占用城市绿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遵循占补平衡的原则,就近补建相同类别、相同面积的城市绿地,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条文解读本条是关于占用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规定。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或者其他法定规划确定的各类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包括已建成的规划绿地、未建的规划绿地(绿化用地),也包括未在各类规划中体现但已存在的城市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例如,不得擅自毁绿占绿擅自将绿地改建为停车位不得未经同意擅自扩大占用面积,或者擅自改变占用用途不得仅缴纳绿化补偿费,实行易地绿化

易地绿化应遵循占补平衡的原则,就近补建相同类型、相同面积的城市绿地。这里的就近是指与占用地点位于同一控制性规划单元内的城市建设用地,如控规单元内没有合适的绿化场地,则可以选择控规单元外的地点,但必须经绿化、规划部门同意(或由其指定地点);这里的相同类型,是指易地绿化的用地性质相同,即同属于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或附属绿地等。

 

第二十四条 因城市建设、维护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造成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造成其他城市绿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需要延长的,应当在许可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占用期限十五日以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面积不超过五十平方米的工程项目,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建设单位对占用面积、占用期限、损失补偿或赔偿、恢复原状等作出书面承诺后,可以先行占用城市绿地进行施工作业。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期限届满前,临时占用人应当恢复原状,并移交给养护管理责任人。绿地恢复不得低于临时占用前绿地标准,且与周围绿化环境相协调。

条文解读本条是有关临时占用绿地的规定。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本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了细化。

对于一些施工时间较长、占用期限必须超过一年的大型建设项目,占用人应当在原占用期限届满前,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绿地延期占用,办理延期占用手续,并补交批准延长期限对应的绿化补偿费用;延长期限应当自原占用期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同时,结合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临时占用绿地行为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鉴于绿地原状恢复所用的时间计入占用期占用人在临时绿地占用期满前补植苗木,恢复所占绿地原状,并不得低于临时占用前绿地标准,即所恢复的绿地,其栽植的植物品种、规格和数量等应不低于原标准。

违法占用城市绿化规划用地、已建绿地或者临时占用城市绿化规划用地、已建绿地超过批准(承诺)期限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