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解读(7)

日期:2021-05-24 09:07:57 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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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铁路、公路、机场、河道、山塘、水库等防护绿地的绿化,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养护管理单位为养护管理责任人;

(二)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单位为养护管理责任人;

(三)生产绿地以及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等经营性的专类公园和其他绿地的绿化,经营者为养护管理责任人;

(四)居住区内业主共有绿地的绿化,全体业主为养护管理责任人;实行物业管理或者业主自行管理的,可以依法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进行养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养护管理责任;

(五)古树后备资源,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为养护管理责任人;

(六)其他城市绿地的绿化,绿地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为养护管理责任人。

依照前款规定,绿化养护管理责任存在交叉或者仍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养护、方便管理的原则确定养护管理责任人。

条文解读本条是有关确定城市绿化管理责任人的规定。

本条在《城市绿化条例》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各类城市绿化管理养护责任人的确定规则,避免因责任主体不清造成绿地失管现象。

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城市绿地,既包括完全使用财政资金或融资进行建造的各类城市绿地,也包括由专门从事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地方国有企业利用平台融资兴建的各类城市绿地。

由社会投资建设的,以营利为目的各类公园、游乐园、动(植)物园,经营者为绿地管养责任人;由单位自建自营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单位为管养责任人。

居住区(小区)全体业主作为居住区(小区)内部绿化养护责任人。对成立业主委员会、聘请物业公司的小区,业主可以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行绿化养护职责;物业企业应遵照《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严格依据物业管理合同条款,妥善养护小区附属绿化。对已成立业委会但未聘请物业服务的小区,由业委会代行养护职责。

对那些未成立业委会、也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居住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过协助筹建业委会、或通过开展准物业化服务等方式及时落实小区(居住区)绿化养护责任。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养护管理制度,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做好树木花草养护和绿化设施维护工作,保持养护管理范围内树木生长旺盛、花草整齐繁茂、绿化设施整洁完好,发现绿化树木花草受损、死亡、缺株或者绿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补植、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条文解读本条是有关养护管理责任人义务的规定。

针对城市绿化管养过程问题,如少数养护者责任心不强、绿化“重建轻管”、不重视制度化建设、管养精细化不够等问题,本条明确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养护管理制度,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做好树木花草养护和绿化设施维护工作。

根据住建部2018年出台的《园林绿化养护标准》(CJJT 287-2018)要求,养护管理责任人要严格执行绿化养护制度和养护标准,加强对各类园林植物即对绿化的精细化养护工作,做好水肥管理和病虫害防治,定期对树木花草进行整形修剪工作。要确保树池、围栏、廊架、绿化供排水管线设备等绿化设施的完好,加强公园安全管理和巡查工作,确保各项绿化设施不受人为破坏损,一旦受损则应及时修复、更换或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养护管理义务或者养护管理不当造成绿地严重损害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被损害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