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解读(3)

日期:2021-05-24 09:01:31 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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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合理安排与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等指标,应当符合或者高于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标准。

【条文解读】本条是关于绿地系统规划的规定。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改善城市小气候条件以及人民的生产、生活环境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本条例进一步明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部门和编制程序,明确关键性指标要求。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以及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均为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的关键性指标,它们共同衡量一座城市园林绿化整体水平;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则反映城市绿地资源的分布及可达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相关指标目标值的设置应当符合或者高于国家、省相关中长期建设规划的规定标准。

第九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各类城市绿地控制线,经依法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市绿地控制线不得擅自调整。确因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调整的,应当依法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调整城市绿地控制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城市绿地控制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就近原则补足相同类别、相同面积的规划绿地。

【条文解读】本条是关于城市绿地控制线的规定,明确了城市绿地控制线的划定和调整原则。

第一款明确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应当划定城市绿地控制线。在规划的不同阶段,绿线划定的要求也不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二款是关于城市绿线调整原则的规定。城市绿地控制线不得擅自调整。确因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城乡规划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审批机关(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款是关于城市绿线调整的规定。为保护城市绿地资源,绿线调整不得缩小现有规划绿地的总量。经审批需减少城市规划绿地的,应当根据占补平衡的原则,就近补足相同类别、相同面积的城市绿地。这里的“就近”,一般是指与所削减绿地处在同一个控制性规划单元内选择适合建设城市绿地的规划土地;如果同一控规单元内没有合适土地,则应在相邻的控规单元内就近选择。这里说的“相同类别”,是指按照绿地分类标准属于同一类,即同属于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或者区域绿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