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解读(2)

日期:2021-05-24 08:58:56 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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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接受其职权划转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条文解读本条是关于城市绿化部门职责规定。鉴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和县(市、区)不完全统一,《条例》对主管部门表述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本条第一款“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指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据悉,目前市本级以及义乌市、浦江县、武义县和磐安县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兰溪市、东阳市和永康市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第二款是关于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规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接受其职权划转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的表述,是基于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复杂的实际,依法接受其职权划转的部门主要是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由于城市绿化牵涉面广,仅由住房城乡建设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承担管理职责是难以胜任的。因此,本条第三款规定,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第三款出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考虑有的县(市、区)城市绿化主管和执法部门均是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仍应依法承担相应职责。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捐资、认建、认养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相应城市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依法开展城市绿化服务活动,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条文解读】本条第一款是关于义务植树的规定。义务植树是一项基本的公民法定义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第二款是对积极参与城市绿化建设管理的社会力量赋予冠名权的规定。通过赋予冠名权,来褒扬那些积极投身城市绿化事业、慷慨捐资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根据《金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十五条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一年内制定具体办法第三款规定主要是鼓励和支持各类志愿团体、志愿者积极开展城市绿化志愿服务,组织和引导广大市民参与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志愿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