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无偿施救规定(草案)》已经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并计划在今年6月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第二次审议。根据《金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金华市无偿施救规定(草案)》在金华人大网等媒体上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社会公众可以将相关意见建议报送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邮编321017;传真:0579—82276010,电话:0579—82476993,电子邮箱:85110999@qq.com)。意见建议征集截止日期:2020年5月26日。
金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0年5月6 日
金华市无偿施救规定(草案)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鼓励无偿施救,保护无偿施救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无偿施救,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自愿无偿对遭遇危险的人身、财产实施救助的行为。
被救助人事后自愿向施救人给予报酬的,不影响无偿施救的认定。
第三条 鼓励公民对遭遇危险的人身、财产实施无偿救助。
第四条 无偿施救人因无偿施救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被救助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无偿施救人请求补偿的,被救助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条 因无偿施救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被救助人损害的,无偿施救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无偿施救实施非紧急救助行为造成被救助人损害的,除有证据证明无偿施救人在施救过程中有重大过失造成被救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外,无偿施救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知道无偿施救情况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无偿施救人的救助行为提供合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证人予以奖励。
第七条 对无偿施救人的奖励和医疗救助、法律援助等保护,适用见义勇为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无偿施救专项基金,用于对无偿施救人、证人的奖励和对因无偿施救行为造成无偿施救人或者被救助人人身损害不能获得赔偿、补偿部分的补助。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鼓励公民学习应急救助知识和技能,提升应急救助能力。
教育、人力资源、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主管部门、红十字会、院前急救机构和学校、有关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应急救助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
人民警察、消防员、教师、保安、导游以及从事公共交通服务、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管等的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应急救助培训。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