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4月21日金华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
2000年7月14日金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修订
2005年5月6日金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修订
2007年4月3日金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2011年10月19日金华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15年10月27日金华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也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召开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单月20日、双月10日。若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或调整。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进展情况,综合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意见后提出建议,经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由秘书长签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审定。
在会议举行两日前,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开会日期、会议议题通知主任会议成员,并通知有关单位做好汇报准备。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临时通知。
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全体成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酝酿,发扬民主,严格依法。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研究市人大常委会全年工作要点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并组织实施;对执行中需要变更的,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全年工作要点,确定市人大常委会阶段性工作安排;
(二)决定每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日期,研究提出议程草案、日程草案及列席人员名单;根据议题性质和需要,决定是否允许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三)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四)对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研究决定提请或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也可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审议研究,提出报告或意见,再决定提请或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对决定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向提议案人说明,或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五)决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质询案,由受质询机关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对答复不满意的,可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六)研究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七)研究提出市人大常委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的工作报告草案、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建议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的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八)讨论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的人事任免事项,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九)讨论提出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设置的意见;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和副主任、各工作机构组成人员;提请任免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提请依法应由主任会议提请的其他人事任免事项;
(十)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报告和有关重要事项情况的汇报,并提出意见建议;听取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汇报,对汇报中的重大问题,可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十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研究部署全市性的执法检查、代表视察和调查研究等重要活动;
(十二)根据《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讨论确定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十三)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视察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十四)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讨论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方案;
(十五)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初步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十六)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决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关于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提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时,提出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及相关事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十七)研究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
(十八)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及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工作,讨论决定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自身建设方面的问题;
(十九)处理市人大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根据工作内容、任务和机构的设置,实行适当分工。
第八条 举行主任会议时,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视工作需要可以列席会议。
必要时,邀请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具体落实,办理结果须向主任会议汇报。
第九条 印发主任会议的文件资料,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条理清楚。法规案的说明、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报告一般不超过3000字,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调查报告一般不超过5000字,综合性较强的工作报告一般不超过8000字,其他有关说明和报告一般不超过2000字。如有特殊情况超过上述篇幅的,应事先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沟通,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秘书长审定。
起草单位应提前将会议文件资料付印并于会前1个工作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议文件资料催报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筹,对口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具体联系落实。
第十条 向主任会议汇报的单位应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汇报人,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担任汇报人。
每项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文字篇幅超过规定时间要求的,应另拟简要提纲作口头汇报使用。如有特殊情况,需超过规定时间的,应事先征得主持人的同意。
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作有关准备情况的汇报,主任会议对议题作形式审查。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应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确定专人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会议中涉及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视情整理形成会议建议。专题审议事项的会议纪要以及会议建议根据内容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起草。会议纪要、会议建议经秘书长审核后,由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通过、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时,视其内容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草拟或修改,由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