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金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日期:2019-07-25 14:41:31 来源:​市人大办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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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草案)》已经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并计划在今年8月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第二次审议并表决。根据《金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金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在金华人大网等媒体上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社会公众可以将相关意见建议报送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邮编321017;传真:057982276010,电话:057982476993,电子邮箱:85110999@qq.com)。意见建议征集截止日期:2019815日。

附件:《金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

 

     

 

 

 

金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9725

    

附件

 

                              金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草案)

(修改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销售、燃放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禁限区域】本市婺城区、金东区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县(市)城市建成区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时间和种类,并予以公布。

市、县(市)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第四条  【禁止燃放地点】禁止燃放区域外,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及其周边范围;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周边范围;

(四)军事设施保护区;

(五)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机构;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八)车站、码头、飞机场等场所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九)商品交易市场、堆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十)法律、法规及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燃放地点。

第五条  【政府、组织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加强对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宣传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工作。

村(居)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第六条  【部门职责】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非经营者违法存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教育、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广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宣传教育】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开展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春节、元宵、立春等传统燃放节日,可采取电子屏、电子围栏短信告知等形式加强宣传。

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性宣传。

第八条  【禁止燃放区域内重大公共活动申请】  政府或者其他组织,举办重大公共活动或特殊需要,确需在禁燃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条件和程序,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公安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予以公告。

第九条  【存放规定】 禁止燃放范围内,非烟花爆竹经营者不得存放烟花爆竹。

第十条  【告知义务】 禁止燃放范围内,承办庆典、殡葬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书面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 对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均有权劝阻,并向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举报。

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对举报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案件,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  【违法销售责任】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规定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批发经营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违法燃放责任】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四条  【违法存放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存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存放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未履行告知义务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失职责任】负有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不受理、不及时核查处理举报的;

(三)未依法查处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本规定自        日起施行,金华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金华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话:057982476993,电子邮箱:85110999@qq.com)。意见建议征集截止日期:20198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