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市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人大代表辞职,是指金华市人大代表在任职期间辞去代表职务、依法终止代表资格的行为。
第三条 实行市人大代表辞职制度,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和保障代表权利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辞去或者要求其辞去代表职务:
(一)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
(二)因工作岗位需要提名当选的市人大代表,如不再担任领导职务或离开原岗位,而新岗位又不安排代表职务的;
(三)因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在群众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的;
(五)因违法受到法律追究但未被提出罢免案或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六)届内累计两次年度履职考评得分低于60分的;
(七)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务的;
(八)因其他情形需辞去代表职务的。
第五条 市人大代表辞职,依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市人大代表自愿辞去人大代表职务的,本人提出书面辞职请求后按法定程序办理;
(二)领导干部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辞去人大代表职务的,由市委组织部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后,建议其辞去代表职务,本人提出书面辞职请求后按法定程序办理;
(三)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三至第五项情形的,由市纪委监委、市司法机关及时与市委组织部沟通,并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后,要求其辞去代表职务,本人提出书面辞职请求后按法定程序办理;
(四)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六项情形的,市人大常委会将有关情况通报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与选举单位沟通后,确定专人约其谈话,要求其辞去代表职务,本人提出书面辞职请求后按法定程序办理;
(五)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七至第八项情形的,由市委组织部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后,确定专人约其谈话,要求其辞去代表职务,本人提出书面辞职请求后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市人大代表辞去代表职务,必须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向原选举单位或者选举他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请求,写明辞职理由和请求事项,签署姓名和日期。
市人大代表辞职请求直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及时交由该代表原选举单位或选举他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原选举单位或者选举他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接到市人大代表的辞职请求后,须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是否接受市人大代表辞职,由原选举单位或者选举他的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决定。
第九条 市人大代表辞职请求被接受的,其代表资格终止。原选举单位或者选举他的县级人大常委会作出接受市人大代表辞职的决定,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由市人大常委会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市人大代表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至第七项情形,经提醒劝说后,仍拒不提出书面辞职请求的,由原选举单位或者选举他的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启动罢免程序,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条 如遇本办法规定以外的情形,另行研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任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