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已经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现将《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和起草说明在金华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公众可以将相关意见发送至金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邮编:321017;联系电话:82476993,传真:82276010;电子邮箱:jhrdfgw@sina.com)。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8年5月20日。
金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8年4月28日
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
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市容环境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养犬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军用、警用犬以及动物园、科研实验用犬等特种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养犬管理按照重点限养区和一般限养区实行分区域管理。
本市市区二环线范围内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区域为重点限养区,其它区域为一般限养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并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已成立城管机构的,由城管机构负责协调养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流浪犬收容、狂犬捕杀。
第五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养犬登记电子信息平台,负责养犬的审批、年检、违规养犬的查处以及犬只收容所的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查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狂犬的捕杀。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犬只免疫、诊疗的监督管理,病死犬只无害化处理技术指导和狂犬病等犬类疫情的监测工作。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狂犬病人的诊治、监测工作。
财政、发改、市场监管、市政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养犬宣传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养犬管理规约。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养犬知识宣传。
第七条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免疫间隔期满的,养犬人应当携犬只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的狂犬病免疫单位接种狂犬病疫苗并领取狂犬病免疫证明,其他疾病的免疫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犬只的免疫费用由养犬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重点限养区内,个人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单位因护卫、科研需要,可以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一般限养区内,个人禁止饲养烈性犬。
大型犬、烈性犬的标准及名录,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重点限养区实行养犬许可制度和年检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重点限养区养犬。
第十条重点限养区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的公民,可以申请养犬。
个人申请养犬许可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三)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十一条重点限养区内,单位申请养犬许可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养犬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专职看管犬只的人员的身份证明;
(四)专门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
(五)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十二条重点限养区内,养犬人应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后15日内向养犬主管部门申请养犬许可证。养犬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发放养犬许可证和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一般限养区内,养犬人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后,应当向养犬主管部门申领犬牌。
第十三条重点限养区实行养犬许可证年检制度,养犬人在年检时应当出示养犬许可证和狂犬病免疫证。
饲养的犬只死亡、失踪或者转让给他人的,养犬人应当及时到养犬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携带犬只进行免疫、许可和年检;
(二)饲养的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三)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四)不得遗弃、虐待犬只或者组织、参与斗犬等行为;
(五)不得携犬进入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学校、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游乐场、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等公共场所和设置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场所,导盲犬和扶助犬除外;
(六)携犬外出时,犬只应佩戴犬牌、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采取装入犬袋、犬笼等足以防止伤害他人的措施;
(七)在楼道、电梯及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怀抱犬只、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等措施;
(八)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人员的同意,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除外;
(九)单位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将其装入犬笼;
(十)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十一)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市政园林主管部门可以在其管理的公园、公共绿地内开设犬只活动公共区域。
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管理规约划定本居住区内的犬只活动区域。
犬只活动区域应当设立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注明区域范围、开放时间、警示事项等内容的告示牌。
第十六条从事犬只养殖、销售,开办诊疗、美容、寄养、训练等为犬只服务的经营性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向养犬主管部门备案。开办犬类诊疗机构的,应当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
养殖、销售犬只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防疫工作,如实记录犬只的品种、数量和流向,并接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禁止在住宅区、写字楼内新设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犬只经营场所。
第十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犬只收容所,并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
犬只收容所负责接收、检验和处理流浪、送交的犬只以及被扣押、没收的犬只,并对收容犬只采取必要的免疫和医疗措施。
第十八条对收容的流浪犬能查明养犬人的,应当通知养犬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认领;无法通知或查明的,经依法公告后按无主犬只处理。
对送交、被没收的犬只以及无主犬,犬只收容所可以为其寻找领养人或者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处理。
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和动物诊疗机构参与犬只的收留、领养等救助活动。
第十九条饲养和犬类管理中发现狂犬的,必须予以捕杀。因狂犬致人伤亡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尸体送至依法设立的无害化处理机构。农村散养户也可以通过深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机构不得向养犬人收取费用。
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的死亡犬只,由水域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打捞移送;弃置在其他公共场所的死亡犬只,由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清理移送。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二款规定或者未经许可擅自养犬的,由养犬主管部门没收犬只,对个人养犬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养犬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养犬单位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安排专人管理的,由养犬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五)、(六)、(七)、(八)、(九)项规定或者未按期办理年检的,由养犬主管部门暂扣犬只,对养犬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并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养犬人违反本规定被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养犬主管部门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并在三年内不予其办理养犬许可。
第二十六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养犬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2012年7月1日施行的《金华市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市行政执法局牵头起草了《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现将制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订背景
随着城乡养犬人群逐渐增多,犬只滥养滥繁现象突出,流浪犬只伤人、随地便溺等现象屡见不鲜,尤其是不按规定“溜犬”、不按期注射疫苗、犬吠扰民等现象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安全。2012年出台的《金华市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难以适应当前养犬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亟需通过制订地方性法规,加大管理和执法力度,使犬类管理更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二、制订依据
《规定(草案)》制订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吸收借鉴了杭州、上海、广州、青岛、苏州等省市犬类管理的先进立法经验。
三、制订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将《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列入立法计划后,市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8月成立了犬类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开展起草工作。一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立法存在难点问题。二是先后3次组织市本级相关部门座谈,研判立法思路,并赴杭州等地交流学习。三是赴各县(市、区)展开实地调研,征集意见建议60多条。四是召集市有关部门召开座谈会,征求部门意见建议。经过多轮磨合、修改、完善,基本达成共识,于2018年2月初形成《规定(草案送审稿)》提交市法制办审查。
市法制办高度重视审查工作。一是深入基层调研座谈。赴磐安、义乌等县(市)进行实地调研,邀请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代表、社区干部、村(居)委会代表、市(村)民代表、犬只经营户代表、物业公司代表等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各方意见。二是按照程序公开听证。通过报社、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公开征集听证代表,邀请社会听证代表、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召开听证会,直接听取社会各界的心声、建议。三是召集部门征求意见。召集市级相关部门,婺城区、金东区政府,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召开协调会,征求各部门单位意见。四是召开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会。召集立法专家、市政府法律顾问对《规定(草案)》进行论证,认真听取各专家的意见。五是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通过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取民意、汇集民智。3月15日,市政府副秘书长胡杰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专题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累计召开各类座谈会8次,直接听取120余人次的修改意见,收集各类修改意见200多条,结合历次征求意见情况,均对草案进行修改、论证和完善,最终形成《规定(草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主要内容
《规定(草案)》共二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至第五条,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区域管理,规定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其中第三条明确养犬管理按照重点限养区和一般限养区实行分区域管理。规定金华市区二环范围内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区域为重点限养区,其它区域为一般限养区。第四条第一款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并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已成立城管机构的,由城管机构负责协调养犬管理工作。第四条第二款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流浪犬收容、狂犬捕杀。第五条第一款明确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养犬登记电子信息平台,负责养犬的审批、年检、违规养犬的查处以及犬只收容所的管理。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职责为负责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查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狂犬的捕杀。
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了养犬宣传职责、犬只免疫制度和禁养规定,明确全区域实行养犬免疫制度,仅重点限养区实行养犬许可、年检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重点限养区养犬。
第十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了个人与单位的养犬资格、养犬许可审核、养犬的年检及注销,明确了养犬规范。
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规定了犬只活动区域、犬只经营、犬只收容、收容犬只管理、狂犬处理和死亡犬只处理。其中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在住宅区、写字楼内新设立犬只销售、诊疗等经营场所,允许商住楼内设立犬只经营场所,对于在住宅区和写字楼内已设立的犬只经营场所,由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经营许可进行控制。
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兜底责任、违规养犬的处罚、违反养犬行为规范的处罚、养犬扰民的处罚、违规养犬后果和监管责任。其中第二十二条针对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未经许可擅自养犬以及养犬单位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或者安排专人管理等行为设定了处罚。第二十四条对饲养犬只扰民的行为设定了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规定(草案)》的施行日期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