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集意见

日期:2018-11-02 16:19:12 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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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草案)》已经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现将《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草案)》和起草说明在金华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公众可以将相关意见发送至金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 址:金华市双龙南街 801 号,邮编:321017;联系电话:82276010,传真:82276010;电子邮箱:804180798@qq.com)。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8121日。

 

 

                                                                                          金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8111




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有序、和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

镇建成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城市化管理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负责该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改、环保、规划、市场监督、公安、财政、文化、卫生、交通运输、旅游、水利、教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本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除本规定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第五条责任区制度与责任履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具体明确责任区范围和责任要求,并书面告知责任人。

责任人可以自行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也可以委托他人履行。

第六条责任人责任】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环境清洁,做到地面无垃圾、粪便、污水、痰迹、油污、废弃物;

(二)保持秩序良好,做到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堆放、乱占道等行为;

(三)保持立面整洁,做到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拉挂、乱晾晒;

(四)保持绿化良好,做到爱护树木、花草,无乱圈围、乱种植;

(五)保持行为文明,做到无赌博、封建迷信等活动;

(六)保持设施完好,做到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整洁、完好;

(七)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信息化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信息化建设,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的数字化水平。各部门、单位应当将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和服务信息及时纳入智慧城市管理平台,实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问题及时发现和快速处理。

第八条协调机制和奖励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协调工作机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有奖举报制度,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路(街)长制】城市道路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可以实行路(街)长制。路(街)长应当牵头组织开展所负责路(街)面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路(街)长制具体规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群众参与和宣传教育】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可以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动员居(村)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捐赠扶持等公益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商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外立面整洁】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的外立面破损、污损,影响市容的,其产权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进行整修、清洗或者粉刷。

违反前款规定,不及时整修、清洗或者粉刷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容貌标准等要求,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明确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位置以及其他管理要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的批准和登记】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依法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及时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临时停车场】鼓励单位将空闲场地经依法批准后改造为临时停车场,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自用停车场在夜间、休息日、节假日向社会开放。临时停车场、单位自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可以合理收取停车费用,并公开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占用公共停车泊位处罚】禁止擅自设置车挡、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拒不改正,已经或者可能危害交通安全的,可以立即代为拆除或者清除,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六条【禁止擅自堆放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僵尸车治理】停放在城市公共场所停车泊位超过三十日,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责令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限期驶离;逾期不驶离或者无法联系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车辆转移至指定场所,并告知或者公告车辆所有人申领。逾期不申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公共设施管理】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以及邮箱、报刊亭、公共自行车站点、电话亭、候车亭、垃圾桶、窨井盖、标志标牌、健身器械、花坛(带、台、栏)等公共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损、毁坏的,设置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设置或者管理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不良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室内、门前或者责任区内的垃圾扫入道路或者他人责任区;

(二)向花坛、绿化带、窨井内扫入或者倾倒垃圾等废弃物;

(三)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屠宰家禽家畜,加工肉类或者水产品;

(四)其他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大件垃圾处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件垃圾收集处置机制,确定并公布大件垃圾的收集地点和方式。

废弃的家具、电器等大件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

第二十一条【渣土道路运输】在道路上运输砂石、渣土、水泥、煤炭、灰浆等散装物料和废旧金属、液体、垃圾、粪便等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覆盖、清洗、包扎等措施,不得泄漏、撒落或者带泥运行。

违反前款规定,发生泄漏、撒落或者带泥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行驶。

第二十二条【占用公共场所环境要求】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体育场等举办商业、公益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要求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除临时设施和废弃物,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临时经营及监管】对没有经营场所但确有合理餐饮、农产品、日用品服务等需求的区域,市、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可以在特定路段、时段准许临时经营。临时性经营场所的设立应当听取周边居(村)民的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临时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场所、时段、种类经营;

(二)非营业时间应当将经营用具搬离或者按规定整理收纳;

(三)自备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摊架、摊棚和地面清洁;

(四)不得妨碍交通、产生噪音;

(五)不得损坏市政公用设施或者其他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随摊摆放或者悬挂健康证和许可证。

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转致条款】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履职法律责任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申请、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二)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施行时间】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在金华市委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面貌有了显著改善,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广大市民的幸福感、获得感显著增强。然而,随着城市化的深入推进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落实不力、公共设施污损毁坏比较严重、停车难停车乱相伴共生、道路及两侧市容和环境卫生问题较多、涉广告问题多发以及市民的文明意识有待增强等问题较为突出,因此,结合金华实际情况制定一部具有操作性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地方性法规,显得十分必要也极为迫切。

二、《规定》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城建环保工委、市建设局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今年2月份启动《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起草工作。为提高立法质量,确保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今年3月至5月,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以周剑敏副主任为组长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立法调研组,围绕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现状、存在问题以及立法需求开展了深入调研。调研组先后赴各县(市、区)等实地查看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情况、环卫设施建设情况,召开由相关部门、人大代表、环卫保洁公司代表、基层组织负责人、一线执法人员、环卫工人和市民代表参加的一系列座谈会。调研组还深入基层社区发放调查问卷,利用《金华日报·百姓话题》栏目以《对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你有什么话要说?》为题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并赴绍兴、台州、温州等地就市容和环境卫生立法进行考察学习。同时,还委托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在当地同步开展调研。据统计,市、县两级共召开座谈会18个,500余人参加了调研和话题讨论,查找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领域问题387个,提出意见建议358条。对这些情况、问题和意见建议,调研组进行认真梳理、分析和研究,理清了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需以地方立法形式解决的若干问题。在此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始《规定》草案起草,5月份形成了《规定》草案草拟稿。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经过数轮次集中讨论修改,8月份形成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8月底9月初,草案起草小组多层面征求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法制委组成人员、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市有关单位、市地方立法咨询委员、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9月中下旬,草案起草小组先后赴婺城、金东、兰溪、东阳、永康等地听取有关部门、人大代表、乡镇街道、群众代表等对《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并专门召开基层执法人员和社区负责人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期间,直接听取100余人次的修改意见建议,收集各类意见建议150余条次,先后对《规定》草案进行了4轮次大的修改。10月中旬,市人大法制委和起草小组对《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集中修改。1017日上午,市人大法制委对《规定》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一致同意将《规定》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规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规定》草案不分章节,共二十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规定》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有序、和美、宜居的城市环境。《规定》草案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不重复上位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涉及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十几部法律法规,《规定》重在拾遗补缺和对上位法的细化、具体化,不搞“大而全”,坚持上位法已有规定的内容不再重复。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规定》草案紧紧围绕调研中发现的问题设计条款,坚持针对性、可操作性,使立法更具实效性,力避“华而不实”、“形同虚设”。三是体现金华特色。《规定》草案总结提炼了有金华特色的路(街)长制、“三包”“五包”责任区制度、大件垃圾处置制度,突出地方的个性和特色。四是体例服从内容。《规定》草案坚持需要几条写几条,内容不追求成体系、结构上不追求完整,不单设法律责任,罚则直接跟在相关条文后面,行文更简洁明了。(第一条)

(二)关于适用范围。考虑到我市城市化发展水平、集镇建设以及行政执法的要求,《规定》草案将适用范围设定为“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镇建成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在明确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同时,赋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一定程序自行划定区域范围并纳入《规定》调整。(第二条)

(三)关于各级政府、部门职责。鉴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涉及主管部门较多且市、县(市、区)上下不完全统一《规定》草案对主管部门表述为“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三条)。考虑到我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际,明确“本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除本规定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第四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责任区制度,涵盖了目前实施的责任区“三包”、“五包”制度(第五条),并补充了相关罚则(第六条)。同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规定》草案对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并鼓励群众参与和加强宣传教育(第三条、第十条)。

(四)关于市容管理。为营造整洁美观的金华城市形象,《规定》草案进一步补充了户外广告设置、僵尸车治理、公共设施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内容,对当前市容管理中比较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予以了规制:一是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影响市容的,应当进行整修、清洗或者粉刷(第十一条)。二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容貌标准等要求,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依法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三是鼓励单位将空闲场地经依法批准后改造为临时停车场,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自用停车场在夜间、休息日、节假日向社会开放(第十四条)。四是明确规定停放在城市公共场所停车泊位超过三十日,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车辆限期驶离,逾期不驶离将车辆转移至指定场所,并告知或者公告车辆所有人申领。逾期不申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七条)。五是公共自行车站点、电话亭、候车亭等公共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第十八条)。

(五)关于环境卫生管理。该部分内容,对当前环境卫生管理的重点和难点进行了补充规定:一是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对“将室内、门前或者责任区垃圾扫入道路”,“向花坛、绿化带、窨井内扫入或者倾倒垃圾等废弃物”作禁止性规定(第十九条)。二是要求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件垃圾收集处置机制,确定并公布大件垃圾的收集地点和方式(第二十条)。三是“在道路上运输砂石、渣土、水泥、煤炭、灰浆等散装物料和废旧金属、液体、垃圾、粪便等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覆盖、清洗、包扎等措施,不得泄漏、撒落或者带泥运行”(第二十一条)。四是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体育场等举办商业、公益等活动的,应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第二十二条)。五是对临时经营进行规范,明确临时经营应当按照规定的场所、时段、种类经营,非营业时间应当将经营用具搬离或者按规定整理收纳,自备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摊架、摊棚和地面清洁,不得妨碍交通、产生噪音,不得损坏市政公用设施或者其他设备(第二十三条)。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上位法已有规定的若干焦点问题。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涉及的内容宽泛,上位法多有涉及。调研中反映的诸多问题,如非法小广告(牛皮癣)、管线乱拉(空中蜘蛛网)、城市违规饲养家禽和不即时清除宠物粪便、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纳入征信系统、擅自占道设摊兜售物品、餐厨垃圾处置、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车辆清洗或者维修致使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洒落、施工现场管理、生活垃圾分类、乱扔垃圾乱丢烟蒂、道路反复开挖、户外广告残损缺字、餐饮油烟扰民、露天烧烤、建筑垃圾随意倾倒、河道水面管理、随意向河渠水塘倾倒垃圾等上位法都已有规定,具体见附件。

 

(二)关于与我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衔接问题。《规定》草案除不重复上位法外,还要考虑与我市已经出台的《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和即将出台的《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以及省政府《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相衔接。例如养犬系列问题适用《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水环境系列问题适用《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共享单车行为人文明停车的管理问题由《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进行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适用省政府《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规定》草案不再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