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已经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审议。现将《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和起草说明在金华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公众可以将相关意见发送至金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邮编:321017;联系电话:82203210,传真:82276010;电子邮箱:jhrdfgw@sina.com)。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8年11月21日。
金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1日
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社会共治、系统推进、奖惩结合的原则,形成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将文明行为促进和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措施,加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财政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本辖区内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施的专门人员。
第五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文明行为促进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
(二)建立并主持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文明行为促进联席会议;
(三)受理并依法办理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投诉和建议;
(四)督导、检查和考核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五)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结合自身实际,组织制定修改相关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 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结合自身实际,通过提供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智力成果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文明单位、文明家庭,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基本文明行为规范
第八条 公民应当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弘扬“信义和美、拼搏实干、共建图强”的新时代金华精神,遵守市民文明公约、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及其他有关文明行为规范,尊重公序良俗。
第九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环境,践行下列文明行为:
(一)在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着装得体,不大声喧哗;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搭乘电梯时先出后进,使用楼梯时靠右侧上下;
(三)倡导不吸烟,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和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吸烟;
(四)自觉爱护公共设施,不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小广告;
(五)不侵占公共空间,不在楼道和房前屋后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撒物品,并协助维护社区整洁;
(六)不在城市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散发商业性广告;
(七)开展广场舞、露天运动等户外活动时,应当合理选择场地、时间,控制音量,不制造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
(八)不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采取利用机动车、非机动车队、雇佣他人或者使用高音喇叭等形式开展影响市容市貌的商业宣传活动;
(九)不在车站、医院等公共场所以围堵、跟行等方式主动揽客;
(十)其他有益于公共秩序文明的行为。
第十条 公民应当遵守交通规则,践行下列文明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或停留时,应当停车让行;
(二)驾驶机动车时,不以随意停车、变道、穿插、加塞、超车等方式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三)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不向车外抛撒物品;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等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五)驾驶非机动车时,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六)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不随意横穿道路,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七)按照要求在划定车位的区域停放共享单车等共享交通工具,不损毁共享交通工具及其附属设备;
(八)其他有益于公共交通文明的行为。
第十一条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文明就医,遵守就医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医院就医规则;
(二)尊重医疗机构从业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
(三)通过合法途径、方法和程序处理医疗纠纷,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重历史,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不侮辱、诋毁历史文化名人和英雄人物;
(二)文明拍照,不攀爬景区树木、景物、设施;
(三)维护景区环境,不踩踏绿地,不摘折花木和果实,不追捉、投打、乱喂动物;
(四)爱护景区环境和设施,不在风景名胜区和其它旅游景区乱扔垃圾或者在景物、设施上刻画、涂污。
第十三条 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以下商业文明行为规范:
(一)诚信经营,不欺诈、诱骗、误导或者强迫消费者消费,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不占用人行道等公共场地经营,落实门前包卫生、包绿化、包市政公用设施、包建筑物容貌、包秩序等五包责任;
(三)不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遵守以下文明上网行为规范:
(一)文明用语,不使用粗俗网络语言;
(二)不利用互联网发布或传播虚假、低级媚俗、暴力等信息 ;
(三)公民应当尊重知识产权,不下载、复制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作品。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遵循家庭美德,培育良好家风,遵守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一)弘扬孝德文化,尊敬长辈,关心照料和看望问候长辈;
(二)夫妻和睦,互敬互爱,勤俭持家,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
(三)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十六条 全社会鼓励以下行为:
(一)扶老、救孤、助残、济困、赈灾、优抚、助学、医疗救助和关爱特殊群体等慈善公益活动;
(二)见义勇为;
(三)紧急现场救护;
(四)志愿服务活动;
(五)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
(六)积极帮助他人;
(七)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行为。
第十七条 倡导公民形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下列行为:
(一)节约资源,倡导“光盘行动”,合理使用水、电、气、燃油等公共资源;
(二)优先选择绿色产品,倡导购买耐用品,减少购买和使用一次性用品和过度包装商品;
(三)优先选择步行、骑行或者公共交通出行,提倡使用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共享交通工具,家庭用车优先选择新能源汽车或节能型汽车,市区暂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四)按标志单独投放有害垃圾,按垃圾分类要求投放其他生活垃圾。
第十八条 鼓励并引导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将自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
个人可以将有权使用的停车位委托给停车场管理者或者预约停车服务企业实行错时共享停车。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施:
(一)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停车泊位、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投放以及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污水收集处理等市政设施;
(二)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三)自动体外除颤仪、母婴室等便利设备;
(四)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并将文明行为、礼仪培训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
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并结合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培养师生的文明习惯和文明风气。
第二十一条 实行文明行为记录制度,记录见义勇为、参加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以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不文明行为。
文明行为记录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组织制定。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绩效考评制度。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与相关责任单位订立目标责任计划,并根据计划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本单位年度绩效考评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获得道德模范、文明单位、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等荣誉称号的,应当记入文明行为记录系统,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四条 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先进事例,刊播公益广告,曝光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依托统一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建立和完善不文明行为投诉的受理、办理、处理和反馈机制。
投诉的受理单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办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投诉人反馈结果,为投诉人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浙江省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个人,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撒物品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对违法行为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在城市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散发商业性广告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对违法行为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八)项规定,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利用机动车、非机动车队、雇佣他人或者使用高音喇叭等形式开展影响市容市貌的商业宣传活动的,由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对违法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九)项规定,在车站、医院等公共场所以围堵、跟行等方式主动揽客的,涉及揽客乘车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及揽客住宿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机动车乘车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在乘坐机动车过程中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共享单车使用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七)项规定,在划定车位的区域外停放共享单车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共享单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七)项规定,在划定车位的区域外擅自占用城市道路集中停放共享单车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文明行为规范而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或者自愿参加相关社会服务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及相关要求,《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计划于2019年1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根据计划要求,市文明办、市法制办倒排时间,加快《条例(草案)》起草和审查工作。现将相关制订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订背景
当前,我市正全面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但仍存在非机动车不文明驾驶、随处张贴乱发小广告、小区高空抛物等缺乏上位法规制的不文明行为,亟待通过立法加以解决。因此,通过制定《条例(草案)》,一方面,可把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取得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以立法进行固化,建立长效机制;另一方面,可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为处置不文明行为提供有力的执法依据,进一步引导市民提高文明素质。
二、制订依据
《条例(草案)》制订的主要依据是《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与文明行为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并吸收借鉴杭州、宁波、绍兴等兄弟城市文明行为促进立法的有益经验。
三、制订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将《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后,市文明办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开展起草工作。起草小组委托由省政府法律顾问、省人大立法咨询委员、浙大教授章剑生领衔的团队负责草案起草工作。起草阶段,一是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召集市文明行为促进小组主要成员开展座谈,研讨立法目的、思路和内容。二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网络问卷调查,分析数据。三是赴各县(市、区)开展实地调研,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四是召集市有关部门召开座谈会,征求部门意见。进行多轮磨合、修改、完善,于
市法制办严格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一是深入基层调研座谈。赴东阳、浦江等县(市、区)进行实地调研,邀请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街道)代表、村干部、教育、医疗、旅游业代表等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各方意见。二是书面征求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管委会的意见。三是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通过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和金华日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取民意、汇集民智。四是召集市文明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计委、市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开展协调会,听取相关意见。五是召开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会。召集立法专家、市政府法律顾问对《条例(草案)》进行论证,认真听取各专家的意见。累计召开各类座谈会4次,直接听取60余人次的修改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论证和完善。
四、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三十五条,分为总则、基本文明行为规范、鼓励与促进、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七条),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职责分工几项内容。其中第七条关于公众参与,借鉴吸收杭州、绍兴等有益立法经验,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不仅强调了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发挥表率作用,也强调了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的表率作用。
第二章 基本文明行为规范(第八条至第十五条),明确主要规定了基本要求、公共文明和家庭文明三项内容。《条例(草案)》第九条至第十五条分别规范了公民在公共秩序、公共交通、就医、旅游、经营、上网、家庭等领域的文明行为,构成了既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又兼顾我市特点的文明行为规范体系。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主要包含鼓励以下公益行为、鼓励节约环保行为、鼓励共享停车三条内容。其中第十六条又涵盖了见义勇为、志愿服务等内容,并结合第二十一条文明行为记录的规定,将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使获得奖励和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获得实利。第十八条引导与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向社会开放停车位,实行错时共享停车的措施。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主要规定了多项关于文明行为促进的保障措施。其中第十九条明确了公共停车场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要求。第二十条加强文明培训与教育,引导全社会共同提升文明素质。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四条),主要规定了现实中反响强烈但上位法未予规定的公共场所吸烟、高空抛物、散发广告、违法商业宣传、不文明揽客、车窗抛物、共享单车乱停放等不文明行为的罚则。与此同时,考虑到处罚不是目的、只是手段,对于不文明行为能不罚应当不罚、能少罚应当少罚,通过志愿服务等手段起到教育作用才是本条例的目的所在,规定了不文明行为减轻、从轻或者免除罚款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生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