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

日期:2014-05-30 00:00:00 来源:​市人大常委会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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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

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2107号)精神,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百姓富裕、浙中崛起”总目标,按照“建设城市水库、打造浙中水乡”决策部署,以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为载体,以水资源有效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通过健全制度、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严格落实水资源管理考核责任制,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关系,实现水资源经济社会效益最大化;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科学规划,优化配置,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坚持改革创新,按照水务管理一体化的要求,积极推进水务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

(三)主要目标。建立覆盖全市的“三条红线”控制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一是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2015年末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20.13亿立方米以内;二是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2015年末万元GDP用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为65立方米和45立方米,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9以上;三是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15年末列入省级考核的30个主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达标率达到64%,县城以上集中式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

启动节水型社会试点县建设。到2020年,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建成节水型社会,水资源优化配置,用水效率不断提高,水资源对经济社会的保障能力显著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

1. 严格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工业园区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划的编制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和防洪要求相适应,未通过水资源论证的有关规划不得批准实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未依法通过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

2. 严格取水总量控制管理。根据全省用水总量分配方案,细化和分解覆盖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区域水资源分配、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依法实现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对取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鼓励各地通过节约用水、水权转换、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等提高用水效率。

3. 加大地下水管理力度。加强对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从严控制取用地下水。在地表水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禁止取用地下水,限期封闭地下水井。实行对地下水限采的取水管理制度,加大非法开采地下水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快建设地下水动态监测体系,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

4. 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开展取水户年度用水计划管理。力争到2015年,实现取水许可审批和发证率达到100%,规模以上非农业取水户计划用水管理率达到90%,并逐步将公共用水大户和中型灌区纳入计划用水管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淘汰目录的,或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取水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5. 严格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依法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严禁挪用。推进水权制度建设,探索水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有效途径。

6. 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调度应当服从水资源统一调度。积极开展供水水源、城市水系、河库联通、生态修复、突发事件处理等水资源调度,制订水资源调度方案和调度计划;针对抗旱应急、突发水污染等特殊情况,制订应急调度方案。方案与计划一经批准,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必须执行。加强跨地区、跨流域引水调水工程管理,逐步构建浙中地区水库群联合供水等区域性水源联网联调工程。

(二)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

1. 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各项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必须首先考虑节水要求。大力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服务业。水资源短缺、生态脆弱地区严格控制城市规模过度扩张,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加强区域节水评估工作,在建设区域引调水项目建设前应先进行区域节水评估。

2. 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加快水利工程原水价格改革,合理调整供水原水水价,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完善分类水价制度,逐步实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不含农业用水)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阶梯式水价递增部分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收入缴入财政专户,主要用于节水型社会建设、节水技术研究和推广、节水设施改造和建设、水平衡测试、节水管理和奖励等工作。

3. 强化节水监督管理。建立取水户实时监控名录,实现对公共制水企业、自备取水大户和限额以上的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户实行强制性取水在线监控。到2013年底,对年取水量超过10万方的非农业取水户的取水进行实时监控管理。推进中型灌区取水计量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制订节水措施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开展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和工业企业水平衡测试工作。

4. 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严格执行节水强制性标准,逐步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推进节水器具标准化建设和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实施“百万亩喷微灌工程”,加快灌区节水改造,扩大管道输水和喷微灌面积。加强灌溉试验工作,建立灌区墒情测报网络,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加大对高耗水、高污染行业、重点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加快城镇供水管网改造,降低管网漏损率。新建项目和公共设施应使用节水器具,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

5. 鼓励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制订节水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发展中水回用、分质供水、雨水利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加快分质供水和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管网建设,水资源紧缺地区,新建大型公建设施及一定规模以上的住宅小区,需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和雨水收集利用工程。加快节水示范工程建设,建立节水激励机制,促进节水事业和节水产业发展。

(三)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

1. 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应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到2015年底,实现全市重点水功能区水量、水质监测全覆盖。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查管理,加强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管。对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考核不合格的,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对现状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或水功能区达标考核不合格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

2.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建立饮用水源保护政府负责和部门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水功能区划,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公布重要饮用水源地名录。加强水库水源地保护,强化水源水库保洁,推进沙畈、金兰、杨溪、源口水库等“百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开展饮用水源集水区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完善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体系,加快备用水源建设,完善备用水源地保护制度,制定饮用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农村饮水安全提升工程建设,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各级政府应当通过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加大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经济补偿力度,促进饮用水水源地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

3. 推进水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严禁建设项目非法占用河库(湖)水域,实行占补平衡,维持一定的水面率、河流合理流量和水库(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充分考虑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河库(湖)生态健康。组织编制和实施重要区域和流域的水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加强对重要生态保护区、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流域重要河道和湿地的水生态保护和修复。研究建立生态用水及河流健康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重要河库(湖)的健康评价,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

(四)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1. 启动节水型社会标准化建设。根据省政府的部署,启动水资源严重短缺的义乌市、永康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到2020年底,力争全市三分之二县(市、区)达到节水型社会建设标准,节水型社会建设基本形成。节水型社会建设标准化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制度完备、设施完善、用水高效、生态良好、持续发展的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要求,制定和落实任务措施,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2. 积极开展节水型载体建设。建设一批节水型示范灌区、企业、学校、社区等。到2015年,全市新增节水灌溉面积30万亩,创建节水型示范灌区8个。加强高耗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和城镇生活节水工作,积极开展企业的清洁生产和水平衡测试工作,非居民用水户35年进行节水评估。到2015年,全市重点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规模以上)达到65%,城市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90%以上。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逐级落实责任,实行严格问责制。制订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政策意见,逐年确定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年度目标和任务。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市水利局发挥牵头抓总作用,负责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的具体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的相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节水水价机制。市经信委负责推进工业领域节约用水工作,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改造。市建设局负责城市节水工作落实,会同市水利局开展中水回用、分质供水等节水项目建设。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财政扶持资金,会同市水利局制订有关鼓励节水政策措施。市环保局负责督促各地加大水污染治理力度,严格控制水污染排放,会同市水利局加强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拓宽投资渠道,不断加大公共财政对水资源管理的投入,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水资源管理,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重点支持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水资源监测保护、节水改造和技术推广应用、水库水源保护、地下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水资源管理装备以及中水回用、雨水利用、分质供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工程、执法监督等工作。

(三)完善监管体系。建立水资源议事协调管理机制,协调解决水资源节约、保护、开发、利用和水污染防治方面的重大问题。加强水资源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水资源信息管理网络。建立规范的水资源管理统计制度,加强水资源公报等信息发布,强化公众监督。完善和巩固县级水务一体化管理,加快实行市级水务一体化管理。加强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培训教育,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强化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管理人员在水资源保护领域中的作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打击各类涉水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四)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载体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水资源知识宣传教育,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建立公众参与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附件:1. 金华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

2. 各县(市、区)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2015年)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31231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金华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8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 市政府对各县(市、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利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审计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指标完成及工作综合测评情况。

考核指标分3大项8个指标,即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等3大项。其中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包括用水总量、生活和工业用水量2个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包括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万元GDP用水量3个指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包括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跨县(市、区)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考核情况、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3个指标。

工作综合测评包括用水总量管理、用水效率管理、水资源保护、政策机制、基础能力建设、荣誉与奖励6个方面。

第五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含)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检查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一个考核期期末为2015底。

第七条 从2014年开始,各县(市、区)政府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县(市、区)上年度落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总结、自评情况以及相关指标完成情况一并报送市水利局。考核工作组于每年3月中旬前,完成对各县(市、区)自评情况和相关数据的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对有关县(市、区)进行抽查,于每年4月底前将检查总体情况报市政府。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于20163月底前,将本县(市、区)2012-2015年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总体情况以及相关指标数据完成情况一并报送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水利局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考核工作组于4月赴各县(市、区)对考核内容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并于5月底前提出评分和考评等次意见,编写考核总体情况报告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考核指标数据的审核工作。市水利局负责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数据的审核,并会同市环保局负责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数据的审核;市环保局会同市水利局负责跨县(市、区)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考核情况、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数据的审核;市统计局会同市水利局负责万元GDP用水指标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指标数据的审核。

第十条 经市政府审定的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市水利局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违法违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及考核评分方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21日起施行。

 

 


各县(市、区)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2015年)

各县
(市、区)

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用水效率控制指标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指标

用水总量(亿米3

其中生活和工业用水量
(亿米3

万元GDP

用水量(3)

万元工业增加值

用水量(3)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水功能区达标率

交接断面水质达标情况

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地表水

地下水

总量

2015年下降率

万元GDP用水量(3)

2015年下降率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3)

考核功能区数量

达标率

婺城区

2.8543

0.2656

3.1199

1.5272

30%

61.80

30%

43.50

0.559

6

67%

按生态市建设考核要求执行

按生态市建设考核要求执行

金东区

1.4855

0.1078

1.5933

0.5349

40%

89.30

35%

47.60

0.559

2

50%

兰溪市

2.8341

0.0670

2.9011

1.3045

40%

110.00

40%

64.10

0.559

6

80%

东阳市

2.4509

0.2308

2.6817

1.4793

30%

66.40

35%

47.60

0.559

5

80%

义乌市

2.9089

0.1251

3.0340

2.1000

20%

37.90

20%

36.80

0.559

5

60%

永康市

2.0636

0.2011

2.2647

1.2057

30%

52.40

20%

32.60

0.559

3

67%

浦江县

1.5953

0.0900

1.6853

0.9416

35%

86.90

35%

55.80

0.559

3

67%

武义县

1.635

0.0610

1.6960

0.6270

40%

91.60

35%

54.10

0.559

5

80%

磐安县

0.5224

0.0016

0.5240

0.2897

30%

60.20

20%

39.60

0.559

6

80%

全市

18.35

1.1500

19.5000

10.0099

32%

62.80

30.6%

44.30

0.559

41

70%

附件2

 

注:“下降率”以2010年为基准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