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汤海庆副院长代理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2013年2月20日金华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金华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汤海庆副院长代理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金华市人大常委会
201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