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政府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条款的意见

日期:2012-12-31 来源:​市人大常委会 浏览量:​
分享: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政府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条款的意见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算条款,保证结算条款公平合理,特制定本意见:

一、凡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发包人应将本结算条款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体现。

二、本意见所指的政府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范围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范围为: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三、合同结算条款的统一规定。

(一)合同条款的订立,其设立条款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相一致。

(二)合同价款结算一般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固定单价是指中标人投标时商务标中的工程量清单报价。

(三)工程量的确定:工程竣工结算时,根据竣工图及设计变更联系单,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及相关的(2010版)计价依据等规定规则计算工程量,如计价规则有新规定,按新规定计算。

(四)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

1.如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变更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单价按下列原则确定:

1)投标报价中已有适用于漏项或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其已有的价格确定调整价款;

2)投标报价中有类似于漏项或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其类似的价格确定调整价款;

3)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漏项或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现行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省市配套政策性计价文件等为合同价款调整依据。其中:施工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费率按中值计取,规费、税金按规定计取,人工、材料价格按信息价或市场调查价。根据上述依据计算出的价格乘以(1-投标下浮率),得出的价格为漏项或变更新增项目的结算价格。投标下浮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2. 投标报价中设立品牌、规格的材料设备,一般不允许施工变更,确需变更的,发包人有权审查该材料设备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如有异常报价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后,新增材料设备单价按信息价(或市场价)乘以(1-投标下浮率)进行结算。

(五)人工、材料结算价格的调整原则:

1.允许调整的内容。

房屋建筑工程允许调整内容包括: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电线、电缆、柴油、汽油及人工市场单价。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允许调整内容包括: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混凝土管道、柴油、汽油、人工市场单价。

2.允许调整的范围。

若有效施工期间的金华造价信息计算的平均价与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当期信息价涨跌幅度在±5%以上时,超过部分予以调整。

3.有效施工期的确定。

房屋建筑工程:钢材、商品混凝土约定开工至主体验收合格为有效施工期;水泥、电线、电缆、柴油、汽油、人工单价等按开、竣工报告所确定工期的前80%约定为有效施工期。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道路工程: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柴油、汽油、人工单价等按开、竣工报告所确定工期的前80%约定为有效施工期;混凝土管道按开工报告至路基完成(不包括半刚路基)约定为有效施工期;沥青混凝土按路面面层开始施工至竣工报告时间约定为有效施工期。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桥梁工程: 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柴油、汽油等按开、竣工报告所确定工期的前80%约定为有效施工期;沥青混凝土以工程桥台、桥墩以上部分开始施工时间至竣工报告时间约定为有效施工期。

上述有效施工期内,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应扣除工期延误时间。

四、根据工作需要,政府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单位对本意见所涉及的结算条款需进行调整的,实施单位应报市政府批准。

五、本意见自2012121日起施行,具体由市建设局督导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