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解读(10)

日期:2021-05-24 09:52:46 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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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按照绿地养护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

树木花草生长影响市政管线安全、交通安全、居住安全以及居民通风、采光,需要进行修剪的,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导和监督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进行修剪,或者接受委托进行修剪。

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委托,不得擅自修剪城市绿地内的树木花草。

【条文解读】本条是有关养护和修剪城市绿化的规定。

花草树木修剪是技术性较强的操作事项,特别是对于大树整形修理,必须由掌握一定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经验的人员进行。居民因花草树木过密导致通风、采光受影响的,或者有关单位因市政管线安全、交通安全需要,必须修剪城市绿化的,应及时通知绿化养护责任人。未经城市绿化养护责任人委托或同意,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擅自修剪城市树木花草。

本条的修剪,是指需要去除较多主枝或树冠的树木大修剪,而非剪除病枝、枯枝、死枝、重叠枝等日常修剪。绿化实施大修剪的,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事先通过电话、来人、来函等形式,向当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告知拟实施修剪的时间、地点、实施人和拟修剪的苗木品种、数量(面积)等基本信息,并接受绿化主管部门指导。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未按照养护技术规范修剪树木影响树木生长或者破坏绿化景观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损失评估值赔偿,可以处损失评估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

城市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砍伐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批准:

(一)城市建设管理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二)严重影响居民通风、采光或者居住安全且无移植价值的;

(三)威胁人身安全、交通安全、防洪安全或者电力、通讯等管线安全且无移植价值的;

(四)严重影响其他树木生长、抚育且无移植价值的;

(五)树木发生病虫害无法挽救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的,申请人应当在原地或者就近补植树木,并保证成活。因条件限制无法补植或者补植对城市绿地资源有损害的,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条文解读】本条是关于城市树木砍伐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砍伐株数三倍的树木,可以处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的,申请人应当在原地或者就近补植树木,并保证成活。补植树木应当尽可能采取原地补植的方式进行,如因客观原因无法原地补植,则应当在同一城市控制性规划区内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就近进行补植。所补植树木的品种、规格(胸径、冠幅)和数量应当和所砍伐树木绿化资源相同或相近。补植树木后,补植人还应加强所栽树木的日常养护,确保树木成活。未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